立法會十五題:懲教署確保在囚人士獲得適切醫療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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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梁耀忠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囚犯如要求接受中醫治療,須向懲教署提供毒理學專家報告,證明擬服用的中藥與懲教院所醫生正為他施行的治療沒有衝突,方可獲准接受中醫治療。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有沒有囚犯獲准接受中醫治療;若有,有關的囚犯人數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 當局會否向囚犯提供協助,使他們可獲得中醫治療;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懲教署尊重在囚人士接受治療的權利,並根據《監獄規則》(香港法例第234A章),確保所有在囚人士獲得足夠及適切的醫療服務。

  《監獄規則》規定懲教院所的醫務事宜須由醫生負責。現時懲教院所的駐院醫生及定期到訪院所的專科醫生,均是由壎芵p或醫院管理局(醫管局)所委派的註冊西醫。懲教署為在囚人士提供的醫療服務,無異於政府及醫管局醫護人員向市民提供的資助服務。

  就議員的具體問題回答如下:

(一) 懲教署在法律上有責任保障在囚人士的健康及人身安全,懲教院所的醫生亦有責任了解在囚人士所要求的治療方法。假如在囚人士希望接受現有醫療服務以外的其他治療,懲教署會諮詢醫生的意見,並就個別的情況作出考慮。視乎個案的情況,有關的在囚人士需要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讓院所醫生判斷所要求的治療方法,是否會與正在施行的治療有所衝突。

  在過去三年,懲教署曾接獲一名在囚人士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接受中醫治療。但由於該名在囚人士未能提供所需的證明文件,因此有關申請並未獲得批准。

(二) 在現行的安排下,懲教署已為在囚人士提供適當及符合國際懲教服務標準的醫療服務。如果在囚人士要求接受現有服務以外的其他治療,懲教署會就個別情況,根據醫生的專業意見作出考慮。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