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二題:調整互連費水平的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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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電訊盈科)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向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提交申請,要求把流動網絡營辦商向固定網絡營辦商繳付的固定及流動互連費(互連費)提高25%,即由每分鐘4.36仙增加至每分鐘5.45仙。鑑於電訊局長在接獲申請後30天內沒有就有關的收費增加會否違反《電訊條例》(第106章)的競爭條文達致決定性的意見,該項申請已根據電訊盈科的固定傳送者牌照的條文被當作獲得批准。新的互連費已由二零零八年六月一日起生效。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電訊盈科申請增加互連費的理據,以及電訊局長為何沒有依循過往的做法,在實施新收費前諮詢受影響各方;
(二) 鑑於電訊盈科的固網服務市場佔有率據報達70%,政府有否評估增加互連費是否違反了《電訊條例》第7(L)條有關掠奪式定價的條文的精神;若評估結果認為增加收費違反了該項條文的精神,政府是否正在考慮採取措施推翻電訊局長的決定;若評估的結果認為沒有違反該項條文的精神,理由為何;
(三) 鑑於電訊局長的政策是消除對香港固定與流動匯流的規管障礙,有否評估增加互連費對流動網絡營辦商相對於固網營辦商的競爭力有何影響;
(四) 電訊局長有否考慮下述事宜並得出意見:增加互連費對流動網絡營辦商客戶須繳付的費用所構成的潛在影響;及
(五) 電訊局長有否考慮下述事宜並得出意見:其他固網營辦商會否跟隨電訊盈科的做法,增加他們的互連費?

答覆:

主席女士:

  固定及流動互連費(互連費)安排屬於電訊管理局局長(電訊局長)職權範圍內的規管事宜,現時受電訊局長在一九九五年發出的規管指引所監管。

  本地固網市場全面開放後,電訊局長在二零零五年一月撤銷一直只適用於原有的固網營辦商(即香港電話有限公司(電訊盈科))有關收費的事前管制,惟在二零零四年十二月一日已經生效的互連費除外。根據電訊盈科的牌照規定,電訊盈科如要調整該等互連費,仍須事先獲得電訊局長批准。如電訊局長認為調整後的收費不會違反《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文,須予以批准。如電訊局長沒有就批准或不批准申請作出決定,則申請在電訊局長接獲後的30天會被當作已予批准。電訊局長在考慮是否批准增加互連費的申請時,會公正而獨立地行使其在牌照條件下的權力。

  電訊管理局表示,電訊盈科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七日提交申請,要求電訊局長批准增加互連費。由於電訊局長未能就電訊盈科增加互連費的建議是否違反《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文(特別是第7L條)達致決定性的意見,電訊盈科的申請遂在30天的期限結束後當作獲得批准。電訊盈科已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在憲報刊登調整後的互連費,由每分鐘4.36仙增加至每分鐘5.45仙。電訊局長亦在同日發表聲明,就電訊盈科提高互連費的申請闡明立場。

  由於電訊局長並沒有就增加互連費一事給予明確批准,而且依據《電訊條例》第7L條有關濫用市場支配優勢的條文,電訊盈科增加互連費的建議一旦實行會否違反《電訊條例》第7L條的規定,目前仍未有定論,故這個問題可按事後規管機制(即在新收費實施後)作出處理。任何人如認為增加收費會妨礙電訊服務市場的競爭,因而違反《電訊條例》第7L條,可向電訊局長作出申述。二零零八年六月十八日,已有一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向電訊局長作出申述,要求當局根據《電訊條例》第7L條或其他競爭條文,調查電訊盈科增加收費的行為。此外,亦有兩家流動網絡營辦商在二零零八年六月六日就這宗事件向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基於上述背景,我就問題的答覆如下:

(一)電訊局長於二零零八年五月二十三日發表的聲明指出,電訊盈科聲稱增加收費是一項策略性的行動,旨在促使流動網絡營辦商就互連費的過渡安排與電訊盈科展開磋商。然而,電訊局長已闡明,電訊盈科宣稱增加收費的動機並非相關的考慮因素,因為電訊局長只會按《電訊條例》的競爭條文考慮調整收費的影響。此外,自本地固網市場在一九九五年七月開放以來,電訊管理局的一貫做法均是沒有就電訊盈科調整互連費水平的事宜進行業界諮詢,而電訊盈科的牌照也沒有規定該公司須就增加互連費進行業界諮詢。

(二)至(五)正如上文所述,電訊(競爭條文)上訴委員會已就此事宜接獲兩宗獨立上訴申請。根據政府所得的法律意見,第(二)至(五)部分提出的具體問題,涉及該兩宗上訴。鑑於這兩宗上訴個案在審理中,政府現階段不能對有關問題作出評論。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