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一題﹕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納入資產審查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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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七月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悉,現時法律援助(法援)及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的申請人必須通過入息及資產的審查,而他們擁有的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會被計算為他們的資產的一部分。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除了法援及綜援外,現時哪些由政府或公營機構為市民提供的貸款計劃(例如資助大專學生學費的專上學生資助計劃等)及社會援助計劃(例如交通費支援計劃)規定申請人須通過資產審查才可獲得貸款或津貼;請按該等計劃在計算申請人的資產時是否將上述「現金價值」計算在內列出該等計劃的名稱;

(二) 鑑於投保人現時提取保單的「現金價值」時,須向有關的保險公司繳付利息,故此該「現金價值」並非如其他資產般可隨時變現應付其持有人的生活所需,政府會否考慮檢討上述各個向市民提供資助的計劃(特別是法援及綜援)中計算申請人資產的方法,並將「現金價值」剔除在計算之外;及

(三) 鑑於醫療改革諮詢文件提及的多個醫療融資方案均涉及市民購買保險的建議,政府提出該等方案時,有否考慮上述「現金價值」對市民申請有關援助計劃時的影響,並就此進行公眾諮詢?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我們並沒有所有政府或公營機構為市民提供的貸款或援助計劃的統計資料,但就問題第一部分提及的財政資助或貸款計劃,當中會將申請人(註)擁有的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計算在內,以進行資產審查的計劃,包括綜合社會保障援助計劃、資助專上課程學生資助計劃/專上學生資助計劃,以及交通費支援試驗計劃。

至於法律援助申請人擁有的人壽或儲蓄壽險保險計劃,法律援助署在審核該申請人的資產時,會以該等保單作保證而借入的款額計算為申請人的資產。

(二) 就應否把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計算為資產的一部分以進行資產審查,負責的政策局或部門會因應個別財政資助或貸款計劃的獨特情況而作出決定。

總體而言,負責上文第一部分提及的財政資助或貸款計劃的政策局和部門均認為,以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或有關價值作為資產審查的一部分的安排,行之有效,現階段並無計劃就有關安排作出檢討。

(三) 醫療改革的第一階段諮詢提出六個輔助醫療融資方案供市民討論,當局對各個方案並無既定立場,現階段亦未有具體建議。視乎最終得以落實的醫療融資方案是否涉及購買保險,我們會考慮上述現金價值問題對市民申請有關援助時的影響。


註:除申請人擁有的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外,部分該段提及的計劃在進行資產審查時,亦會計及家庭成員擁有的保險計劃的現金價值作為申請人資產的一部分,而「家庭成員」一詞在不同計劃下會有不同的定義。



2008年7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