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就議員動議《索取有關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及附帶福利的文據、簿冊、紀錄及文件》議案的致辭全文(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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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昨晚(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永達議員提出的《索取有關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薪酬及附帶福利的文據、簿冊、紀錄及文件》議案的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在今天的辯論當中,有不少議員再次提到政府在委任副局長及局長助理時,怎樣處理他們是否擁有外國居留權的問題。律政司司長在辯論開始時已說明了《基本法》的原則,我再在這�埵V大家解釋一下幾方面。

  在《基本法》的草擬過程中──八十年代的香港有一個獨特的背景,我們是一個開放的國際城市,而且有移民潮,因此《基本法》的規定非常寬鬆:

  第一、在特區政府的高層,只要求司長、局長及幾個部門的首長需要是中國國籍及不擁有外國居留權;

  第二、立法會方面,有最多百分之二十的議席可以容許非中國籍,擁有外國居留權的議員出任;及

  第三、司法機構方面,只要求終審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是中國國籍及不擁有外國居留權。

  至於一般香港居民,在一九九六年中央政府透過人大常委會就中國國籍法作出一個適用於香港的解釋,容許移居海外的香港永久居民如果回流的話,可以保留中國國籍,申請特區護照,並可同時繼續使用外國政府所簽發的證件作為旅遊證件,即是說他們可以保留外國護照。這是香港回歸之前定下的安排,這套安排亦維繫了香港作為一個國際城市、一個自由開放的城市。我們是在這背景下開展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招聘工作,正因為在香港的七百萬市民當中,至少有幾十萬這類人士,我們在招聘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時候,很自然會聘請到這些具有外國背景的人士,這是反映香港人口結構的事實,亦是可以延續香港作為一個自由開放的國際城市的一套安排。《基本法》訂下的安排,我們是不能輕易將它修改的。

(待續)

完

2008年6月27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0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