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就議員動議「索取有關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薪酬及附帶福利的文據、簿冊、紀錄及文件」議案的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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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李永達議員提出「索取有關副局長及政治助理薪酬及附帶福利的文據、簿冊、紀錄及文件」的動議辯論發言:

主席女士、各位議員:

  今天的動議辯論,由剛才李永達議員的發言我們可以看到,肯定會就副局長及政治助理的委任和背後的政策作廣泛性的討論,以作為支持或者反對動議的理據,亦如行政長官剛才所言,辯論也可能涉及對整個擴大問責制度多方面的考慮,而李議員剛才亦提及到政府在處理資料上的立場和方法,所以我們認為有必要較全面地作出說明。

  在此我想就副局長和政治助理的委任,包括國籍問題等,從《基本法》的法律層面和大家說明一下。

  主席女士,開設副局長和政治助理職位是完全符合《基本法》的。除了「主要官員」外,《基本法》並沒有規定特區政府各司、局或處內的職位,或在這些特區政府行政機關內任職人員的組織架構。

  《基本法》就特區官員職位是否可由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的人士出任有具體的條文處理。

  首先,《基本法》第61條訂明特區的「主要官員由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滿十五年並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

  《基本法》第48條(5)段訂明「主要官員」包括:各司司長,即我們三位的司長、副司長(現時並無此任命)、各局局長(即現時十二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及海關關長。

  「主要官員」並不包括任何副局長。

  此外,《基本法》第101條(1)段訂明特區政府「可任用原香港公務人員中的或持有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英籍和其他外籍人士擔任政府部門的各級公務人員,但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警務處處長、入境事務處處長、海關關長。」

  意思是除了上述「主要官員」外,其他特區的公務人員可由英籍或其他外籍而持有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士出任。《基本法》第101條(1)段中規定必須由中國公民出任的「主要官員」名單並不包括「各局副局長」。

  有意見認為由於《基本法》制定時並沒有「副局長」,所以不能推說因《基本法》沒有訂明就容許副局長擁有外國居留權,但我們不認同這看法。

  首先,有充分證據證明《基本法》中不把「副局長」列入主要官員的名單中,也沒有對「副局長」有任何國籍或居留權上的要求,是一個經過深思熟慮後而作的決定。

  早前,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已就這方面作了陳述,容許我再次強調:根據一九八八年的《基本法(草案)徵求意見稿》,我引用:「下列各職級的官員必須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廉政專員、審計署署長、保安局副局長、銓敘局副局長、警務處長、副處長、外事處長、副處長、入境事務處長、海關總監」。

  由此可見,當年在制訂《基本法》時曾經考慮過要求起碼兩個副局長的職位,即「保安局副局長」及「銓敘局副局長」必須遵守適用於主要官員在國籍上的要求。但在一九九○年頒布的《基本法》,已把上述「副局長」和有些副處長的職位從有關條文中刪除,而有關的條文我先前已和大家提及。

  此外,事實上,在草擬及頒布《基本法》時,政府的政策局事實上是有副局長的職位(雖然當時稱為「副司」級官員),剛才我所引述的《徵求意見稿》中提及的「保安局副局長」及「銓敘局副局長」就是這類的職位。當時這些副局長或副司級的官員也可以被委任署理局長的職能。

  究竟不持外國國籍和居留權的要求應該延伸至那一些特區官員職位,究竟副局長是否必須由沒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人士擔任,都是必定經過慎重考慮的問題。而事實上,《基本法》的草擬者已經就這些問題作了非常充分的考慮,不存在「始料不及」的情況。

  所以,《基本法》在這方面的立法原意是非常清楚的,即只有各司司長、副司長、各局局長,以及其他剛才提及的幾位部門首長,才必須由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國公民擔任。因此特區政府沒有要求副局長不持外國國籍或居留權,是和《基本法》的規定一致的。

  至於政治助理,由於不是主要官員而且職級較副局長低,就更說不上在法律或《基本法》上要求他們必須不能擁有外國國籍或居留權。

  主席女士,剛才議員提到我有否考慮到《中英聯合聲明》,事實上我是有考慮到。其重要性是《基本法》中的條文,特別是第101條的訂定,那些主要官員是需要不持有外國居留權的要求是很清楚訂明的。剛才議員所提及最適切的是《中英聯合聲明》第74段提到相關的情況,同一個意念在《基本法》訂定時,即第101條中的規定,是很清晰看到的,當時的考慮亦是如何理解《中英聯合聲明》在這方面的分野,在《基本法》的訂明時,已很清晰地看到是「主要官員」,即我剛才列出(即《基本法》條文已清晰列出的人士)是有此要求的,而其他包括副局長的這類官員當時卻不需要,這已考慮到《中英聯合聲明》中有關的條文。

  主席女士,這便是我在這方面的陳詞,我最主要的目的是希望以上說明可以釋除一些就這問題上不必要的爭議。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9時1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