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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在《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鄭家富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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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回應鄭家富議員動議的修正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理解鄭家富議員建議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駕駛資格至少六個月的目的。但我也留意到剛才發言的大部分議員,都分別由於不同的考慮,表示支持政府在條例草案中,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的建議。

  剛才鄭家富議員指出曾經參考過外國的罰則,事實上,我們在敲定有關罰則的建議前,也曾經詳細考慮外國的經驗。我必須指出,當我們參考外國的有關罰則時,同時亦考慮到他們採用的酒精濃度訂明限制。新西蘭、英國和新加坡的訂明限度都是每100毫升血液含80毫克酒精。而香港的訂明限度則明顯嚴格得多,是每100毫升血液含50毫克酒精,所以我們不能僅參考外國的有關罰則,亦要考慮到他們採用的酒精濃度標準。

  我們也參考過澳洲的制度,澳洲採取和香港相同,較為嚴格的法定酒精限度,而且澳洲也有推行隨機呼氣測試。澳洲就首次被定罪者取消駕駛資格的最短期限也是三個月。

  我要強調的是,與酒後駕駛罪行有關的判詞顯示,法庭判刑時會考慮多項因素。舉例而言,這些因素包括酒精濃度、司機被捕時有否干犯其他交通罪行、是否發生交通意外、是否有人受傷及受傷人數,以及認罪個案的背景情況等。雖然現時法例並沒有規定首次被定罪的司機必須被取消駕駛資格,但法庭也在一些個案中,取消首次被定罪的司機的駕駛資格,期限則因應法庭在考慮相關因素後訂定而有所不同,當中亦有一些無人受傷的個案。另外,雖然現行法例規定,第二次或再次因酒後駕駛被定罪的司機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實際上,在一些個案中,法庭判處再次被定罪司機取消駕駛資格的期限長達三年,當中包括一些無人受傷的個案。由此可以看出法庭的決定非常認真,法庭會按每個個案的情況而作出判決。

  正如剛才支持條例草案中建議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的議員發言時也曾指出,建議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的期限只是最低而非最高的刑罰。我們認為高於三個月的判刑,應讓法庭於考慮個案的相關情況後,再作判�芋C

  此外,我也要重申取消首次被定罪者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的建議,只是整套遏止酒後駕駛的新增措施的其中一環。我們現時建議的一系列遏止酒後駕駛措施,即使司機並沒有涉及任何交通意外或沒有干犯任何交通罪行,警方也可藉�蚗H機呼氣測試,發現司機駕駛時曾飲用酒精飲品而體內酒精濃度超過法定限度,司機因而可能會被控酒後駕駛而被定罪。一經定罪,他除了根據現行法例,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之外,還可根據建議的新罰則,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以及強制規定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所以我們並非採取單一措施,我們認為,這套懲處措施會對酒後駕駛發揮相當大的阻嚇作用,及有助遏止現時司機酒後也駕駛的心存僥倖情況。

  我們曾就條例草案中整套遏止酒後駕駛的新增措施進行廣泛諮詢,建議普遍獲得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我們相信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已平衡了社會上各方不同的意見。

  我們會密切監察新法例生效後的成效,包括接受檢查呼氣測試後發現超出法定限度的比率,以及檢控和交通意外統計數字的趨勢。在有需要時,一定會考慮進一步加重酒後駕駛罪行的罰則。

  基於上述原因,我不贊成接納鄭家富議員提出的建議。我懇請議員否�迅o項修正案。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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