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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恢復辯論條例草案二讀議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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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六月二十六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恢復辯論條例草案二讀議案致辭全文:

代主席女士:

  首先,我要衷心感謝《2008年道路交通法例(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及各位委員,在審議這項條例草案時所付出的努力,特別是法案委員會提出了一些有助進一步完善條例草案的意見。我們已根據這些意見草擬修正案,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的修正案。

  政府一直致力促進道路安全,盡量防止意外發生,致命意外一宗都嫌多。除了透過日常交通管理、執法、教育和宣傳外,立法是一個強而有力的方法,令駕駛人士更小心顧及交通安全,改善駕駛態度,以收防範未然之效。本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修訂《道路交通條例》、《道路交通(駕駛執照)規例》及《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以便引入一系列加強道路安全的措施。

  條例草案其中一項主要修訂,是把目前適用於電單車新手司機的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的新手司機。電單?司機暫准駕駛執照計劃在二○○○?十月推出。這項計劃規定,新近駕駛測驗及格的電單車司機,只會獲發暫准駕駛執照,並在暫准駕駛期間駕駛時,受到一些限制,包括所駕車輛須掛有「P」字牌。新手司機必須通過十二個月的暫准駕駛期,才會獲發正式駕駛執照。統計數字顯示,計劃推出後,電單車新手司機的涉及意外?下降,而且取得持久的成效。考慮到電單車暫准駕駛執照計劃的成效、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新手司機涉及交通意外的比率較高,及外地的做法,我們決定把暫准駕駛執照計劃擴展至私家車及輕型貨車新手司機。這項計劃可視為延展的駕駛訓練,讓經驗尚淺的司機累積足夠路面駕駛經驗。同時,新手司機所駕車輛掛有「P」字牌,可提醒其他司機特別留意這些新手司機,對他們要更有耐性。

  條例草案另一項主要修訂,是強制規定兩類司機參加駕駛改進課程:第一類是一些屢次違反交通規例而在兩年內累積違例駕駛分數十分或以上的司機;第二類則是觸犯嚴重交通違例事項(包括酒後駕駛及危險駕駛等)的司機。此外,我們亦建議提高及新增不依照規定修習駕駛改進課程的罰則。我們希望除了懲處觸犯交通違例事項的司機之外,同時亦透過教育來加強司機的道路安全意識及培養良好的駕駛行為。

  條例草案也作出修訂,提高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行的最高監禁期,由五年增加至十年,以打擊不當的駕駛行為及增加阻嚇作用。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是一項嚴重的罪行。我們在建議將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監禁期倍增至十年時,已參考過本地法庭的判詞及外國有關罪行的罰則。將最高監禁期提高至十年之後,香港就這項罪行的刑罰將比較貼近刑罰較重的國家。

  剛才有議員發言,認為法庭判刑往往低於最高刑期。我們明白議員及市民的關注。我們理解法官判刑時會考慮最高罰則及所有相關情況。因此,加重某一罪行的罰則,可反映立法機關及市民大眾對該罪行的嚴重性的看法。我們預期當有關的監禁刑期提高後,會在將來的判刑中反映。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罪行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換言之,被告可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受審。以往,大多數個案均在裁判法院審理,只有少數涉及嚴重或特殊情況的個案才會在區域法院審訊。當我們把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的最高罰則由五年倍增至十年後,這些案件將較有可能交由高等法院或區域法院而非裁判法院審訊,而判處的刑罰也相對較重。

  條例草案另一項主要修訂,是為了實施一套遏止酒後駕駛措施。目前,干犯酒後駕駛罪行者,最高可被判罰款二萬五千元及監禁三年,再次被定罪可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兩年。而警方必須有合理因由,懷疑司機在路上駕駛車輛時體內有酒精,或司機曾涉及交通意外,又或行車時曾干犯交通罪行,才可要求司機進行檢查呼氣測試。

  涉及酒後駕駛的交通意外所引致的死亡及重傷人數比率偏高,而且意外往往不但影響有關司機,亦會殃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有見及此,同時因應市民及立法會早前的要求,我們建議推行一系列措施,進一步打擊酒後駕駛,我們建議強制規定所有酒後駕駛而被定罪的司機,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及首次被定罪的司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此外,我們亦建議賦權警方隨機進行呼氣測試。而為減少在進行隨機呼氣測試行動時對司機造成延誤及不便,警方正積極研究使用一種快速簡單的預檢設備,以加快隨機呼氣測試的檢查過程。

  我感謝法案委員會支持賦權警方隨機進行呼氣測試,這個措施將有助遏止現時司機酒後也駕駛的心存僥倖情況。我十分理解議員及市民對警方如何運用此項權力有所關注。因此,警方已擬定行使權力進行隨機呼氣測試的安排。主要的安排如下:

(1)首先,初期只限曾接受處理酒後駕駛案件訓練的交通警務人員才會進行有關測試。因為交通警務人員具備所需的知識和經驗進行有關測試,同時亦可確保他們自己及公眾人士的安全。

(2)第二,為了有關人員的安全,並將測試為有關司機及其他駕駛者帶來的不便減至最小,隨機呼氣測試通常在路障行動時進行,或者作為其他交通執法偵察行動的一部分。一般而言,警方不會要求正在行駛車輛的司機進行隨機呼氣測試。

(3)第三,警方不會以時間或地點限制進行隨機呼氣測試,因為這樣做會失去「隨機」測試的性質,而「隨機」的性質才能產生阻嚇作用。

(4)第四,警方不會限制進行測試人員的階級。因為現時所有警務人員都獲賦予相當的權力,而他們均以負責任的態度行使這些權力。

(5)最後,警方現正考慮引入一種快速簡單的預檢設備,以便加快隨機呼氣測試的程序。因應法案委員會的意見,警方會校準預檢設備,以使當測出呼氣中的酒精濃度達每100毫升呼氣含20微克酒精或以上水平時,會發出陽性訊號,並成為規定司機須隨後進行檢查呼氣測試的一個基準。即是,假如測試後發出陽性訊號,司機便須進行檢查呼氣測試。假如測試後發出陰性訊號,司機則無須進行檢查呼氣測試。我們建議校準這個酒精濃度水平,因為這個水平已經相當接近訂明限度(即每100毫升呼氣含22微克酒精),因而令警方合理地懷疑某人體內酒精濃度相當可能超出訂明限度。

  引入隨機呼氣測試的權力之後,警方一定會小心運用這個權力,依法辦事,並會密切監察其成效。初期所得到的經驗會作為警方日後考慮進一步進行隨機呼氣測試執法工作時的考慮。警方會密切留意實施後所得經驗。如果日後警方計劃改動我剛才陳述的五項有關隨機呼氣測試行動的安排,我們會諮詢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

  建議賦權警方隨機進行呼氣測試只是整套遏止酒後駕駛的新增措施的其中一環。條例草案也建議增加酒後駕駛的罰則,以進一步加�L阻嚇作用。我們建議強制規定所有酒後駕駛而被定罪的司機,修習駕駛改進課程,以及首次被定罪的司機會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

  在現時條例草案建議的一系列措施下,即使司機並沒有涉及任何交通意外或沒有干犯任何交通罪行,警方也可藉�蚗H機呼氣測試,發現司機駕駛時曾飲用酒精飲品而體內酒精濃度超過法定限度,司機因而可能會被控酒後駕駛而被定罪。一經定罪,他除了根據現行法例,可被判罰款及監禁之外,還可根據建議的新罰則,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以及強制規定參加駕駛改進課程。我們認為,這套懲處措施會對酒後駕駛發揮相當大的阻嚇作用,及有助遏止現時司機酒後也駕駛的心存僥倖情況。

  鄭家富議員發言表示,因酒後駕駛而首次被定罪者,應被取消駕駛資格至少六個月。而鄭議員也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的修正案。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再申明我們將首次被定罪者駕駛資格取消定為至少三個月而非至少六個月的詳細理據。

  現階段我要強調的是,與酒後駕駛罪行有關的判詞顯示,法庭判刑時會考慮多項因素。舉例而言,這些因素包括酒精濃度、司機被捕時有否干犯其他交通罪行、是否發生交通意外、是否有人受傷及受傷人數,以及認罪個案的背景情況等。基於這些原因,以及其他我將闡述的原因,現時我們提出取消駕駛資格至少三個月的期限只是最低而非最高的刑罰的建議是合理和適當的。

  剛才涂謹申議員發言談及一些執法情況,提出設置路障時可能出現的問題,警方是知悉有關的情況,他們會按個別的情況去處理。事實上現時法例規定,如酒精超標,而該人士正在駕駛,曾經駕駛或意圖駕駛,都可能違法,因此現行的法例已能處理涂謹申議員談及的情況。這條例草案除了提出上述一系列加�L道路安全措施所需的法例條文之外,我們也建議把現時覆核運輸署署長在一些涉及駕駛執照或駕駛教師執照事宜上的決定的權利,交由交通審裁處審理,而無須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審理。這個建議只會更改上訴途徑,並沒有影響市民申請覆核署長就上述執照事宜的決定的權利。

  代主席女士,我剛才提出的一籃子加強道路安全的措施,在過往的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上已經過多次討論。另外,我們曾就這些建議進行廣泛諮詢,建議都普遍獲得社會各界人士的支持。我們相信現時條例草案的建議已平衡了社會上各方不同的意見。

  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普遍表示支持條例草案。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使我們可以落實有關措施,進一步改善道路安全。多謝主席代女士。

完

2008年6月26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17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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