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題:保護野生雀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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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梁國雄議員的提問和環境局局長邱騰華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市民向本人反映,目前的《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該條例),對野生雀鳥的保護僅限於禁止非法狩獵及管有狩獵器具,但並不禁止進口及買賣野生雀鳥。目前,全球各地對保育野生動物的意識正日漸提高,強調維護物種的多樣性和自然生態之平衡,在法例規管和公眾教育方面亦日益加強。例如,受保育的項目除了瀕臨絕種及珍貴稀有的野生動物之外,還包括有保育類野生動物;保育的範圍亦不斷擴闊,包括保護他們的棲息地,禁止騷擾、虐待、獵殺、獵捕、宰殺、買賣、陳列等活動,並對其輸出入、飼養或繁殖都有進行規管。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三年,漁農自然護理署每年引用該條例進行檢控的個案數目、當中的定罪個案數目、每年分別進口及在本地買賣的野生雀鳥的數量,以及其中經過該署檢查的數目;

(二)政府會否仿傚歐盟的做法,全面禁止售賣野生雀鳥;及

(三)當局會否檢討及修訂該條例,以及會否推行公眾教育,宣傳保育野生雀鳥,喚醒市民尊重野生雀鳥的生活習性和行為,減少進行「放生雀鳥」等促進野生雀鳥買賣的活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香港的野生雀鳥是受《野生動物保護條例》(第170章)所保護,其管有及售賣均受到管制。如雀鳥屬受保護物種,則其進出口及管有亦受《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第586章)監管。由二○○六年至二○○八年(截至五月為止),有一宗因非法捕捉本地野生雀鳥而被引用《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檢控及定罪的個案,另有八宗因非法入口瀕危雀鳥而被引用《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檢控及定罪的個案。

  此外,所有入口本港的野生或人工飼養雀鳥亦受《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規例》(第139A章)所監管,它們均須經過檢驗及檢疫程序。

  過去三年雀鳥(包括野生及人工飼養)的入口記錄表列如下:

年份      總入口數量
二○○六     76,927
二○○七     39,105
二○○八      6,126
(一至五月)

  我們並沒有單就野生雀鳥的入口記錄。

  在二○○七年七月前,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並沒有統計雀鳥入口後的買賣記錄。但在二○○七年七月後,所有持牌雀鳥售賣商均須登記其每宗雀鳥買賣記錄。在二○○七年七月至二○○八年五月間,持牌雀鳥售賣商分別入口及出售了約14,320及約13,500頭雀鳥,當中包括野生及人工飼養的雀鳥。

(二)及(三)現時,《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條例》及《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已對販賣雀鳥提供適當監管。政府未有計劃修訂《野生動物保護條例》或全面禁止售賣野生雀鳥。

  在宣傳及教育方面,漁護署已推出鼓勵市民停止放生雀鳥的宣傳片。此外,漁護署亦舉辦各種不同的教育及宣傳活動,包括展覽、講座、比賽及廣告片等,以提高市民對保護瀕危野生物種的意識。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