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籌款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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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二十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就籌款活動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口頭答覆:

問題:

  據報,四川大地震激發香港市民慷慨解囊,紛紛捐獻善款賑災,但可能有不法之徒從中混水摸魚。報道又指警方正調查12個聲稱為四川大地震賑災工作籌款的團體,懷疑它們進行無牌籌款活動。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就上述12宗懷疑無牌籌款個案所進行的調查的進展情況;

(二)過去3年,當局就多少宗懷疑無牌籌款的個案進行調查,當中證實為無牌籌款的個案數目,以及該等個案主要涉及甚麼類型的籌款活動和涉及的總金額;及

(三)當局是在接獲投訴後才對無牌籌款活動展開調查,抑或是主動進行調查,以及當局現時有甚麼有效措施防止市民受騙而捐獻善款予不法之徒?

答覆:

主席女士:

  正當的籌款活動為慈善機構推展服務及慈善工作提供重要收入來源。因此,政府會協助有關團體進行慈善籌款活動。與此同時,政府當局亦有需要保障捐款人的權益,以及確保有關活動不致對市民造成過份滋擾及不便。

  現時,社會福利署(社署)署長可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香港法例第228章)第4(17)(i)條的規定,對於為慈善用途而在公眾地方進行的籌款活動或售賣徽章、紀念品或類似物件的活動,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在公眾地方組織、參與或提供設備以進行任何上述活動,皆屬違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二千元或監禁三個月。警方如接獲懷疑未經批准的籌款活動的投訴或資料,會作出適當跟進。

  就問題的三部分,我的回應如下:

(一)就該十二宗由社署向警方轉介涉及四川賑災籌款的懷疑未經許可而在公眾地方進行慈善籌款的個案,警方已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到有關地點作出跟進調查,結果如下:

* 其中八宗個案經調查後並無發現有籌款活動在報稱的地方進行。

* 在另外兩宗個案中,有關籌款活動已取得由社署署長簽發的《公開籌款許可證》,但負責籌款活動的其中一個團體被發現在非指定地點進行有關活動。警方已警告該團體之負責人,若日後舉辦類似活動時,必須遵守《公開籌款許可證》內列明的規定。

* 其餘兩宗個案是有關同一個籌款活動,涉及一個工廠大廈的業主委員會在大廈內的電梯大堂放置籌款箱,為四川地震災民籌款。警方調查證實所籌得之款項,已存入民政事務局設立的銀行捐款戶口。但是,主辦團體錯誤理解籌款箱所擺放的位置並非公眾地方,因而未有向社署署長申請《公開籌款許可證》。警方已向該業主委員會之負責人解釋有關法例就「公眾地方」的定義,並提醒他若日後舉辦類似活動時,必須遵守法例,及向法例指定的部門提出申請。

(二)警方曾於二○○五年及二○○六年成功檢控三名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在公眾地方進行慈善籌款活動的人士。該三名人士涉及兩宗案件,每人均被罰款一千元。兩宗案件的籌款模式分別是登門拜訪商戶募捐,以及在公眾地方派發宣傳單張並進行籌款。警方現存的記錄並沒有顯示兩宗案件涉及的款項數目。

  警方亦沒有備存在過去三年內接獲有關未經許可的籌款活動的舉報數字。

(三)為防止市民因為捐款而受騙,我們致力提升慈善籌款活動的透明度及問責性,這樣既能讓公眾作有根據的選擇,又不會向籌款團體帶來繁瑣甚或令其須支付高昂費用來應付的行政規定,以致窒礙了這些籌款活動。

  具體來說,社署署長根據《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發出《公開籌款許可證》時,會視乎情況審查申請者的背景,包括申請機構或受益機構是否合乎《稅務條例》(香港法例第112章)第88條的規定屬公共性質的認可慈善機構或信託團體;活動的目的;以及其是否已取得相關場地管理公司的同意等。

  社署署長並會在許可證附加若干有關透明度的規定,包括獲發許可證的機構須在舉辦籌款活動的地點當眼處展示許可證,以便市民得知有關籌款活動已依法獲社署署長簽發許可證。假如籌款活動並非在一個固定地點舉行,義務工作人員須在籌款時攜同許可證的副本,並向任何查看許可證的人士出示。市民亦可致電社署熱線2343 2255或瀏覽社署網頁,查詢獲發許可證舉辦籌款活動的機構名單。社署經常通過新聞公布、海報、電子傳媒、單張、互聯網、宣傳品等提醒市民上述辨別獲批准的籌款活動的方法,同時亦於發出許可證的函件內,提醒籌款活動主辦機構須確保為擬舉辦的籌款活動安排足夠的宣傳工作,讓公眾得知籌款活動的主辦機構及籌款目的。

  此外,社署在發出許可證時,副本均抄送警方備存記錄,以便警方於發現懷疑未經批准的慈善籌款活動時能即時跟進。社署如接獲懷疑未經批准的籌款活動的投訴或資料,亦會轉交警方跟進調查。市民亦可直接向警方舉報任何懷疑非法籌款活動。

  社署自二○○四年起亦發出《慈善機構籌款活動最佳安排參考指引》(《參考指引》),概述捐款人的權利、籌款活動的運作及財政責任等方面可供借鏡的最佳安排。《參考指引》除鼓勵慈善機構披露本身的財政資料和盡量減少籌款開支外,亦供市民在評估一間慈善機構的籌款活動時作為參考。《參考指引》已通過傳媒廣泛宣傳,並已上載社署的網頁,同時亦已經透過不同的渠道推廣。



2008年6月2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