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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動議修正《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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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2007年家庭暴力(修訂)條例草案》動議修正案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給各委員的文件內。

  修正案主要可歸納為三大類。首先,是有關《條例》的保護範圍。在現行《條例》下,與申請人同住的兒童,不論該兒童是否為申請人的子女,都可受到《條例》的保護。我們建議修訂草案第4條第(5)款,保留對與申請人同住的未成年人提供的保護,使其免受申請人的配偶或同居者騷擾。我們同時建議把保護範圍擴大至涵蓋受到申請人的前配偶或前同居者騷擾的未成年人。

  第二類的修正案旨在修訂部份條文,以更清晰反映該等條文的立法原意,釋除任何疑問。這包括修訂草案第4條第(2)款、第5條及第7條,清楚訂明就「禁止進入令」而言,答辯人將不得「進入或留在」指明的範圍。我們亦建議修訂草案第7條第(1)款,重新訂明法院可應婚姻其中一方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申請,在根據其固有司法管轄權發出「禁制騷擾令」或「禁止進入令」時附上逮捕權授權書。此外,我們亦建議修訂草案第8條第(3)款,澄清法院在發出強制令時,應考慮有關同居關係的永久性,不論有關人士是在目前還是過去擁有同居關係。

  最後一類修正案屬技術性修訂,包括更新涉及時間計算和負責官員的條文,以及一些文字性的修正,使中英文本的用詞一致。

  主席女士,上述的修正案已得到法案委員會的一致支持。我謹此陳辭,希望議員支持並通過以上的修正案。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0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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