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中小學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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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林健鋒議員的提問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在教育局局長缺席期間)的回覆:

問題:

  由2004/05學年起,新入職的中小學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師須持有主修相關語文科目的教育學士學位,或者持有主修有關語文科目的學士或高等學位,加上一個主修相關語文科目的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證書。未具備上述資歷的語文教師,須在入職後三至五年內取得有關資歷。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實施上述的資歷要求以來,每學年新入職的語文教師當中,在入職時已具備有關資歷的人數和百分比,請按他們是任教中學還是小學及任教的語文科目列出分項數字;至今有多少名新入職教師未能於期限內取得有關資歷,當中有多少人因而不能繼續任教有關的語文科;

(二) 於2004/05學年前已入職的在職語文教師當中,尚未具備有關資歷的人數及百分比,請按他們任教的學校類別和語文科目列出分項數字;當局有沒有計劃訂下這些教師取得有關資歷的期限;如果沒有計劃,原因是甚麼;及

(三) 自2004/05學年以來,有多少名在職語文教師透過修讀認可課程達到有關的資歷要求,而他們向按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建議設立的「語文教師專業發展獎勵津貼計劃」申請學費津貼的情況如何,包括每年分別接獲和批准了多少宗申請?

答覆:

主席女士:

  就問題第一部份,教育局於2004年3月,就中文科及英文科教師的資歷要求發出通告,訂明在2004/05學年度起入職的中小學中英文科教師,須持有主修相關語文科目的教育學士學位,或者持有主修相關語文科目的學士或高等學位,加上一個主修相關語文科目的學位教師教育文憑或證書。教育局亦訂明,如果未具備上述資歷的語文教師,須於入職後三至五年內取得有關資歷。

  2004/05學年或以後入職的語文教師的有關統計數字,包括在入職時已經具備有關資歷的人數和百分比,以及至今仍未能於期限內取得有關資歷的教師人數等,表列於附件一。我們清楚告知學校,如果它們聘請未具備所須資歷的新入職教師,則應在聘用合約內訂明條款,要求有關教師須在三或五年內取得資歷。我們亦籲請學校,為這些教師計劃他們的專業發展,並且向學校管理層報告。我們沒有要求學校把在限期內未取得有關資歷的老師調配至任教其他科目。

  就問題第二部分,2004/05學年前已入職的語文教師的有關統計數字,表列於附件二。語文教育及研究常務委員會(以下簡稱語常會)在2003年就「提升香港語文水平行動方案」進行公眾諮詢期間留意到,表達意見的人士大部分反對為在職語文教師取得建議資歷設定限期。因此,「行動方案」並無建議就2004/05學年前入職的語文教師定下須取得有關資歷的期限。當局決定不為這些在職語文教師定下期限。

  就問題第三部份,自2004/05學年以來,有4,632名在該年以前已經入職的現職語文教師,透過修讀認可課程達到有關資歷要求。

  「語文教師專業發展獎勵津貼計劃」旨在鼓勵2004/05學年前已經入職的在職中、英文科教師,提升任教語文科目的本科知識和教學法,並為在職語文教師提供進修相關課程的財政資助。無論已取得所須資歷的教師亦可參加。每名申請人成功修畢獲批准的課程後,可以獲發還整個課程的一半學費,最多達三萬元。津貼計劃的申請情況表列附件三。

  多謝主席。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