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規管指定團體在選舉期間使用其管有的個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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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六月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單仲偕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542章),地方選區選民要登記成為功能界別選民,須為該條例指定的團體(包括指定的專業團體或商會組織)的成員。因此,該等指定團體持有大量合資格登記或已登記為相關功能界別選民的人士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住址、電話、電郵和工作機構名稱)。該等資料較選舉事務處向有關的候選人提供的選民資料更為詳盡。根據過往紀錄,部分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也同時為該等指定團體的管理人員或理事,他們因職務關係有權檢視或處理該等團體所管有的團體成員個人資料。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制訂指引或良好行事方式,規範上述指定團體如何在立法會選舉期間公平及公正地運用其成員的個人資料,以便各相關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獲得公平的對待,從而確保選舉的公正性;及

(二) 如何確保屬於該等團體的管理人員或理事的功能界別選舉候選人不會因職務關係而有權檢視或取得該等團體的成員的個人資料,以免該等候選人在聯絡選民及競選工作方面獲得不公平的優勢?

答覆︰

主席女士:

  立法會選舉功能界別內的專業團體、商會或其他有收集其會員個人資料的團體,以及上述團體的管理層和理事,均須按照《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列明的保障資料原則來處理和使用其會員的個人資料。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印備了一份《個人資料私隱:競選活動指引》,說明在進行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的競選活動時,應如何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包括所使用的個人資料是用合法及公平方式收集,以及有關個人資料的使用是與該等資?的原本收集目的直接有關。選舉管理委員會(選管會)發出的選舉活動指引的附錄,均載有該份指引。

  此外,選管會如接獲投訴,指稱任何團體或組織曾不公平或不平等地對待候選人,而選管會確信投訴理由充分,可發表公開聲明提出嚴厲譴責或譴責,並公布獲優待及受虧待的候選人姓名。

  根據法例,總選舉事務主任會向功能界別選舉的每名候選人,提供正式選民登記冊內相關功能界別選民的個人資料。此外,候選人亦可向選舉登記主任申請索取相關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的摘錄,用作與選舉有關的目的。按照上述法例規定,每名參與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均可公平地獲取有關選民的資料,從而令選舉可以公平、公開和公正地進行。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0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