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平均地盤平整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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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六月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李國寶議員的提問和發展局局長林鄭月娥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在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立法會會議上答覆本人的質詢時表示,建築事務監督在二○○四年一月一日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所批核的建築圖則當中,有125份建築圖則的地盤位於分區計劃大綱圖(「大綱圖」)內的地帶,是以米或米和層數表達最高建築物高度而並無提及香港主水平基準。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關計算「平均地盤平整水平」的部門指引為何,以及該等指引會否容許「平均地盤平整水平」完全或局部參照位於有關分區範圍外的一點或多點訂定;若然,原因為何;

(二) 在上述125份建築圖則當中,在「平均地盤平整水平」以下的地面層有一道或多道出入口的圖則的數目;每份該等圖則所涉建築物的地址、准許建築物用途、通往建築物的每個地面出入口超出或低於「平均地盤平整水平」的高度、由最低的出入口所在的地面至主樓頂的垂直距離,以及相關大綱圖訂明的准許最高建築物高度;

(三) 為加強公眾問責,政府有否計劃規定須在政府網站公布及保存每份獲批核建築圖則的「平均地盤平整水平」及其計算方法的資料,而該等圖則的最高建築物高度在相關的大綱圖是以米或米和層數表達而並無提及香港主水平基準?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一如本人在二○○八年五月二十八日答覆李國寶議員的書面質詢時所解釋,如有關的分區計劃大綱圖是以米來表達所指定的最高建築物高度而無提及香港主水平基準,在計算建築物高度時便會採用平均地盤平整水平的概念。平均地盤平整水平是業界普遍採用的詞彙,一般是指已平整可供發展地盤的平均水平。雖然部門指引並沒有為這個詞彙提供定義,但在向建築事務監督就某些建築工程會否違反任何在《城市規劃條例》之下擬備的核准圖或草圖(包括在建築物高度方面)提供意見時,規劃署會按下列的兩種普遍情況,計算平均地盤平整水平:

* 如已平整地盤完全平坦,平均地盤平整水平即為建築物座落的已平整地盤的水平;以及
* 如已平整地盤不完全平坦,平均地盤平整水平是指建築物座落的已平整地盤內不同位置的平均水平。

  超出有關限制的建築物高度,必須獲得城市規劃委員會許可。

  如某發展項目內有超過一棟的建築物,而該等建築物又位處不同水平的已平整地盤上,在計算每棟建築物的平均地盤平整水平時,應只限於按該棟建築物所座落部分的已平整的地盤計算,而非按該發展項目的整個地盤計算。換句話說,平均地盤平整水平不會參照某棟建築物所處範圍外的一點或多點而定,更不會超出有關的分區範圍。

(二) 由於時間所限,當局未能查閱所有個別的建築圖則。鑑於所關注的問題明顯是在平均地盤平整水平以下設有出入口的建築物,我們認為把焦點放在那些建於不平坦的已平整地盤上的建築物會較為切題(即設有地庫或地盤傾斜或屬梯級狀的圖則)。在該125份已獲核准的建築圖則之中,約有30份屬上述類別。而在進一步檢視和撇除那些在平均地盤平整水平以下沒有出入口的個案後,餘下的個案共有15宗,其按地區劃分的詳情載於附件。

(三) 由於平均地盤平整水平的概念及其計算方法均為技術性事宜,一般公眾並不感興趣,因此我們認為無須在政府網站公布該等資料。建築事務監督是根據法例以及在考慮過不時發佈的認可人士註冊結構工程師作業備考指引後批准建築圖則的。無論如何,如有申請批准建築圖則的人士提出要求,當局會向其提供有關如何計算建築物高度及分區計劃大綱圖內建築物高度限制的資料。



2008年6月1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