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動議修訂《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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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今日(六月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修訂《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訂五條根據《商品說明條例》制定的規例,它們是《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商品說明(提供關於鑽石的資料)令》、《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受規管電子產品的資料)令》、《2008年商品說明(標記)(黃金及黃金合金)(修訂)令》及《2008年商品說明(標記)(白金)(修訂)令》。擬修訂的內容已印載於議程內。

  上述五條規例由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於二零零八年四月八日根據《商品說明條例》第4條訂立,目的是加強保障消費者,規定零售商在出售天然翡翠、鑽石、黃金、白金及五類電子產品時,須發出發票或收據載列指明資料,而出售天然翡翠和鑽石的零售商亦須在供應地點顯眼位置展示指定告示,列明「天然翡翠」和「鑽石」的定義,防止不誠實的商戶對消費者作出虛假的商品說明或失實陳述。
           
  有關規例在二零零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提交立法會,立法會隨後成立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審議有關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現已完成審議工作。在此我要多謝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主席陳鑑林議員和各議員,以及立法會秘書處法律事務部,他們提出多項有建設性的意見,我們因此就上述規例作出若干修訂。議案中所載的修訂,亦得到他們的支持。

  我首先動議修訂《商品說明(提供關於天然翡翠的資料)令》。根據命令中的定義,「天然翡翠製品」指任何嵌有天然翡翠的製品。為加�L保障消費者,避免不法的零售商魚目混珠,我們建議修訂第3(2)(d)條,規定若製品同時嵌有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零售商必須在發出發票或收據時,描述該製品為「天然翡翠和其他玉石」而不可只描述該製品為「天然翡翠」製品。

  除此以外,我們也建議對若干條文作出技術性修訂,使命令的行文更為通順及容易理解。有關的修訂已載列於議程內。

  我謹此陳辭,並請各位議員支持我提出的修訂。多謝主席女士。

完

2008年6月1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