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警方協助傳媒採訪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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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警方處理與傳媒進行採訪活動有關的事宜,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鑑於警方於二○○五年調派四十名警務人員擔任新設的傳媒聯絡主任一職,以協助傳媒進行採訪活動,當局有否評估有否取得這些職位的預期成效;若有,詳情為何;

(二) 《警察程序手冊》有否指引訂明前線警務人員應如何處理與傳媒進行採訪活動有關的事宜;若有,詳情為何,以及過去五年,有否警務人員因違反有關指引而受到紀律處分;若有,有關個案的詳情為何;

(三) 過去兩年,警方接獲多少宗關於警務人員阻礙記者進行採訪活動,因而妨礙新聞自由的投訴;這些投訴的詳情,以及警方採取了甚麼改善措施;及

(四) 過去五年,警方有否選擇性向個別傳媒機構提供資料;若有,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在二○○五年世界貿易組織第六次部長級會議期間,抽調共三十九名警務人員和七名新聞主任,擔任「傳媒聯絡主任」,負責協助新聞界採訪與警方行動有關的事宜。警方在會議結束後作出檢討,認為這安排有效地在警方與傳媒之間發揮橋樑作用,故此建議在日後的大型行動中,再次考慮作出同樣安排。

  警方在本年五月二日奧運火炬傳送期間,便抽調七名警務人員及七名新聞主任擔任「傳媒聯絡主任」,在火炬傳遞路線的主要地段協助傳媒進行採訪,及在有需要時向現場指揮官就安排傳媒採訪事宜提供意見。警方認為是次安排,再度發揮「傳媒聯絡主任」的有效功能。

(二) 《警察程序手冊》訂明有關警隊處理傳媒採訪事宜的詳細指引。指引明確指出,警隊應在互相尊重和體諒的基礎上,與新聞媒體保持良好關係,並在合法範圍內,為記者提供適時和準確的資訊,同時就安排傳媒進行攝錄、拍照及採訪的安排作出指引。《警察程序手冊》內的指引,目的正在於幫助前線警務人員在進行調查工作及協助傳媒採訪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

  《警察程序手冊》亦訂明,各指揮官應與警察公共關係科保持密切溝通和配合,讓警察公共關係科提供適當協助,例如在警方行動期間協調記者採訪安排,或在不影響警方行動的大前提下,向傳媒發放資料等。各指揮官亦可就採訪區的安排,徵詢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意見,希望為傳媒的拍攝和採訪工作,提供方便。

  根據警務處的記錄,在二○○三年至二○○七年期間,並未有警務人員因違犯《警察程序手冊》內關於處理傳媒採訪的安排指引而受到紀律處分。

(三) 投訴警察課的紀錄顯示,在二○○六及二○○七年,該課沒有接獲任何警務人員因阻礙記者採訪而妨礙新聞自由的投訴。在二○○八年(截至五月三十日),警方接獲一宗指控警務人員不公平對待記者的投訴,警方現正調查該個案。

(四) 《警察程序手冊》訂明,警方在發放資料及安排採訪時,必須對所有傳媒及記者一視同仁。警隊透過培訓課程,已向警務人員特別強調必須公平對待傳媒及記者的指引,並定期提醒警隊各單位須嚴格遵守有關指引。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