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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六月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蔡素玉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保安局局長在本會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會議上回答議員提出有關警方派員到東方報業集團報館進行調查的質詢時表示,警方絕對無意干預新聞自由。然而,本人最近再接獲兩宗有關警方涉嫌妨礙該集團的記者進行採訪的投訴。第一宗投訴指該集團的記者於本年四月十六日在元朗八鄉採訪一宗的士劫案時,有便衣警務人員只向在場的另一報館的記者提供新聞資料,該集團的記者後來向警察投訴課投訴被不公平對待。第二宗投訴指該集團的記者於本年四月十八日在馬鞍山採訪一宗刑事毀壞案時,被在場的警務人員以粗言辱罵及阻礙拍攝工作。該記者致電報案後,一名警務人員表示會跟進。然而,該記者至今仍未接獲任何進一步的消息。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警方有否就上述兩宗投訴進行調查;若有,結果為何(包括有否顯示有警務人員失職);若有警務人員失職,他們受到甚麼處分;若沒有進行調查,原因為何;
(二)除了《警察程序手冊》外,警方有否向前線警務人員發出其他指引,指導他們如何在進行調查工作及協助傳媒進行採訪兩方面取得平衡,以達到既不妨礙調查工作的進度,又能確保新聞自由受到保障的目的;
(三)鑑於《警察程序手冊》第三十九章訂明,「警務人員應特別讓攝影人員及電視攝影師站在有利位置,因為記者有權在公眾地方攝影或錄影」,警方如何確保前線警務人員按照該項指引執行職務;及
(四)警方有否發出指引,規定警務人員必須公平對待不同傳媒機構;若有,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方已對問題中提述的兩宗事件進行調查。在完成調查後,警方會按既定程序跟進。如證實有警務人員違規,警方將採取適當跟進行動(包括紀律行動),並向投訴人交代調查結果。
(二)及(三)《警察程序手冊》訂明有關警隊處理傳媒採訪事宜的詳細指引。指引明確指出,警隊應在互相尊重和體諒的基礎上,與新聞媒體保持良好關係,並在合法範圍內,為記者提供適時和準確的資訊,同時就安排傳媒進行攝錄、拍照及採訪的安排作出指引。《警察程序手冊》內的指引,目的正在於幫助前線警務人員在進行調查工作及協助傳媒採訪兩方面取得適當的平衡。
《警察程序手冊》亦訂明,各指揮官應與警察公共關係科保持密切溝通和配合,讓警察公共關係科提供適當協助,例如在警方行動期間協調記者採訪安排,或在不影響警方行動的大前提下,向傳媒發放資料等。各指揮官亦可就採訪區的安排,徵詢警察公共關係科的意見,希望為傳媒的拍攝和採訪工作,提供方便。
警隊透過培訓課程,已向警務人員特別強調必須公平對待傳媒及記者的指引,並定期提醒警隊各單位須嚴格遵守有關指引。
(四)《警察程序手冊》訂明,警方在發放資料及安排採訪時,必須對所有傳媒及記者一視同仁。
完
2008年6月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