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灠岉鹿蝢i標籤規例兩項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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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就《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提出兩項決議案的開場發言(只有中文):


主席女士:

  我提出兩項決議案,修訂《2008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關於營養標籤及營養聲稱的規定)規例》。

  上述《修訂規例》於二○○八年四月三日刊憲,並於四月九日提交立法會省覽。

  設立營養標籤制度,目的是滿足市民的知情權,協助他們選擇合適的食物,並規管有誤導或欺詐成分的營養標籤。政府在過去幾年與各持份者,包括市民、食物業界、醫學界、各國的駐港領事、消費者組織等,進行廣泛的諮詢和溝通,並盡量把意見採納於提交立法會的方案。立法會的食物安全及環境壎籵が委員會亦於去年十二月,詳細討論並支持我們的營養標籤制度建議。

  多謝立法會審議有關規例的小組委員會的主席及委員在過去幾星期的努力。委員會曾召開多次會議,並就規例提出很多寶貴的意見。考慮過小組委員會的意見後,我們現提出以下修訂。

  在第一項決議案,我們建議修訂《修訂規例》新加入的第4B條,以及於附表6第2部,豁免所有小量銷售的預先包裝食物,及清楚列明根據小量豁免制度獲豁免食物須分開識別的規定。在小組委員會討論時,議員特別關注到《修訂規例》可能減少可供市民選擇的食品種類。業界有意見指出受影響數量多達15 000種。我們注意到業界並無提出論據解釋這數目的由來。我們同時注意到此與政府於2005年委任顧問公司研究所得結果比較,數額高出5至10倍。因此,受影響的食品是否會高達業界所指的15 000種實在存疑。再加上,改變標籤的成本只屬一次性,對業界成本的影響相信是有限。但為盡快推行營養標籤,在不影響市民作出知情選擇的前提下,政府同意就這些技術細則作出彈性的處理。我們現建議對每年銷售量低而附有營養聲稱的食品亦作出豁免,但規定這些食品在陳列出售時,必須附有忠告標籤,讓消費者知道這些食品的營養資料和營養聲稱未必符合香港法律。有了忠告標籤,消費者便可在知情的基礎上,自行決定是否作出選購。此安排會在營養標籤實施一年後檢討。

  決議案亦建議在新的附表6第2部第1條中加入新的(1A)款。新的條文規定,在斷定若干預先包裝食物是否就小量豁免而言屬相同版本時,當局須考慮所有相關事宜,包括食物的配料、食物的體積、重量及包裝大小、食物的味道、食物的製造商及包裝商及食物的容器。

  新的附表6第2部載述有關小量豁免的申請程序。決議案建議修訂該部第1條和第2條,清楚交代主管當局可在食物首次授予豁免時,施加其認為合適的條件。此外,就已續期的豁免,主管當局可再施加額外條件,或取代先前施加的條件。

  新的附表6第1部列出受豁免的食物種類。決議案建議修訂該部第6及10條,使含有配料的預先包裝的水果、蔬菜、肉類及魚類也可獲豁免遵從營養標籤規定,但這些配料須是另行包裝在總表面面積小於100平方厘米的容器內。

  此外,我們亦就《修訂規例》第2條中「營養聲稱」的釋義以及《修訂規例》第5條、第8條及第10條作出技術性的修訂。

  第二項決議案建議修訂新的附表5第1條,加入新的第(6)款。該款規定,食物經營商在營養素表中列出反式脂肪含量時,可遵從有規定加上反式脂肪含量的香港以外司法管轄區的規定。由於食品法典委員會就反式脂肪未有訂定標準,我們從食物選擇的角度考慮,建議在營養標籤制度實行的第一年,在標示反式脂肪容許一些彈性,並在實施一年後檢討。

  希望各位議員支持這兩項議案。

  多謝主席女士。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4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