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食物及壎竻膚蔽矕N動議修正《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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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全體委員會階段上動議修正《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動議修正剛讀出的條文和標題,修正案的內容已載列於發送給各位委員的文件內。

  我們建議對第2條釋義部份作出幾個技術性修正。首先是從「物品」的定義中刪除「人類除外」一句,因為雖然在《條例草案》下「物品」的定義包括動物,但無論在《條例草案》或附屬法例中,該詞都不會被理解為包括人類,因此無需再另行指明。此外,我們建議刪除「隔離」和「檢疫」的定義。這兩個詞語在公共壎芼滶鴗漱嬪O適用於受感染人士和傳染病接觸者。不過為理解《條例草案》中含有這兩個詞語的條文的含意,並無需要應用兩個定義間的分別。我們會另行在附屬法例中訂明壎穸D任可把某人隔離或檢疫的條件。

  第5和第6條的修正,是把獲賦予逮捕權力的公職人員或人士,限於警務人員、壎穸D任醫療輔助隊隊員、民眾安全服務隊隊員以及根據條例委任的公職人員。

  我們建議對第8條作出兩項修正。第一項修正是加入條文表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不時審視或安排審視公共壎芮簬璅ざA的情況,以確保為該緊急事態而訂立的《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會在適當時間終止。第二項修正是訂明徵用財產的含意,以表明「徵用」的範圍包括永久徵用及暫時徵用。

  我們亦建議修正第12條,清楚訂明解決補償申索爭議的機制。如果壎芵p署長作出有關補償的命令後申索人提出爭議,在沒有協議的情況下,申索人可在署長作出命令後六個月內通知署長以仲裁或民事法律途徑解決爭議。

  我在先前動議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案》的致辭中已解釋了上述修正案的背景和內容,所以我不再在此複述。

  此外,我們亦就《條例草案》的英文文本第4部的標題和第7條的小標題作了輕微的文法修訂。

  法案委員會已討論過以上各項修正案並表示支持,我懇請委員支持並通過以上的修正案。

  多謝主席。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1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