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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今日(五月二十八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動議恢復二讀辯論《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引言
首先,我感謝法案委員會主席方剛議員和各位委員為審議《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草案》(《條例草案》)所作出的努力。我亦多謝各界對《條例草案》提出了寶貴的意見。
《條例草案》及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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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的目的,是以一條新的法例取代現行《檢疫及防疫條例》(第141章),使香港在預防及控制疾病方面的法例符合世界壎芠梒插]世嚏^最新頒布的《國際壎舠屭牷]2005)》的規定,以預防、抵禦和控制疾病在國際間傳播,並提供公共壎芡章黿僧I,同時進一步加強本地防控傳染病的能力,確保我們無論在平常日子或當有公共壎芮簬璅ざA時,都能夠妥善處理影響公共壎耵滲e病。
《條例草案》包含基本和賦權的條文,例如訂明逮捕、檢取和沒收的權力、訂立規例的權力(包括處理公共壎芮簬璅ざA的規例)、擴大現行《檢疫及防疫條例》中受管制的傳染病,並加入受《條例草案》管制的傳染性病原體的清單。
至於其他有關通報傳染病個案、疾病預防和控制、隔離和檢疫、化驗室處理傳染性病原體的管制等屬於運作層面的條文,則會納入新的附屬法例之內。我會在《條例草案》通過成為法例後再訂立相關規例。新的附屬法例會就本港居民、旅客、貨物及跨境運輸工具,制訂預防、監察及控制傳染病在本地或跨境蔓延的全面措施。當附屬法例經過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獲立法會通過後,新的法例及附屬法例會於一個指定日期同日開始實施。
修正案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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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我很高興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的目的和方向。我們在聽取了委員會、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就《條例草案》提出的意見後,決定對若干條文作出修訂。稍後我會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有關修正,現在先行扼要介紹修訂的內容。
法案委員會雖然同意有需要在《條例草案》中把逮捕權力賦予除壎穸D任和警務人員以外的公職人員或人士,不過委員會對把逮捕權力賦予非公職人員或某些基層醫院員工表示關注,擔心這些員工未必有足夠能力去行使逮捕權力,亦可能由於員工未必願意行使這個權力而與僱主發生糾紛。我們仔細檢討過這些員工在整個疾病控制架構中的角色後,建議修訂《條例草案》,不賦予他們逮捕權力,但會在附屬法例中賦權他們截停和扣留正受隔離或檢疫但逃走的人,並把該人帶返他所逃離的地方,以確保有效執行預防和控制疾病的措施。這些員工有需要時可尋求壎穸D任或警方的協助。壎芵p會與醫院管理局和有關機構合作,就其員工行使截停和扣留的權力制訂指引。至於獲《條例草案》賦予逮捕權力的非警務人員的公職人員和人士,我們會向他們提供適當訓練,以確保他們明白適當的逮捕程序和被逮捕人士的權利。
法案委員會亦關注到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在本港出現公共壎芮簬璅ざA時訂立的《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的有效時間。法案委員會明白,訂立《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以應付某一公共壎芮簬璅ざA時,可能無法預知該緊急事態何時會停止,不過由於該規例賦予政府特殊緊急權力,例如徵用私人財產、披露資料等,法案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應訂明當局會不時檢討有關的公共壎芮簬璅ざA的情況,確保該《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不會不必要地繼續有效。我們對此不持異議,並建議修訂有關條文。
此外,由於《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會訂明政府會就在公共壎芮簬璅ざA情況下徵用的私人財產作出補償,因此法案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應清楚界定「徵用」所涵蓋的範圍,以確保無論財產被永久或暫時徵用,政府都會作出公正和公平的補償。這項建議與我們的政策原意一致,因此我們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加入適當條文以訂明「徵用」的含意。
應法案委員會的要求,我們與香港大律師公會和香港律師會詳細討論了《條例草案》中有關解決補償爭議的機制。我們的原意是在條文中使用較有彈性的字眼,使申索人可以選擇不同方式,例如透過仲裁或司法程序,去解決有關補償的爭議。在考慮過法案委員會和兩個法律專業團體的意見後,我們決定修訂有關條文,清楚訂明申索人可以選擇以仲裁或民事法律程序去解決有關爭議,以及相關的程序。
除了上述修訂外,我們亦會就《條例草案》若干條文提出一些技術性修訂。這些修訂已納入修正案內。
如有議員建議政府應向受隔離或檢疫人士就經濟損失給予補償。我們研究過澳洲、加拿大、新西蘭、美國等司法管轄區的公共壎耵k例。這些法例全部都沒有條文特別規定須向受隔離或檢疫的人士支付補償。事實上,任何人若相信是某種指明傳染病的受感染人士或傳染病接觸者,本身亦有一般責任避免令其他人承受感染的風險。壎穸D任把有理由相信是某種指明傳染病的受感染人士或傳染病接觸者隔離或檢疫是保障公共壎耵滬垠n措施。為了盡量減低對受隔離或檢疫人士的影響,隔離或檢疫的時期不會很長,而當壎穸D任認為該人不具傳染性或可以由醫學監察代替隔離或檢疫時,該人便立即可以免受隔離或檢疫。因此,我們認為無需要為合法受隔離或檢疫的人士蒙受的財政損失作出補償。這個立場與我們研究過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例一致。
儘管如此,如發生受影響人數眾多的公共壎芮簬璅ざA,雖然政府不必對他們的財政損失承擔責任,但這並不排除政府以恩恤理由採取紓緩措施。最近的例子是政府在二○○三年嚴重急性呼吸系統綜合症爆發後成立信託基金,提供特別恩恤金或經濟援助。
附屬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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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下有兩條附屬法例。
首先,當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香港出現公共壎芮簬璅ざA時,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該公共壎芮簬璅ざA的影響,及為保障公眾健康而訂立《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會考慮食物及壎竻膚蔽曭澈媊釩嵾q立該規例,而食物及壎竻膚蔽囓蝺|諮詢壎芵p署長的專業評估和意見。在訂立該規例的同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亦會宣布香港進入公共壎芮簬瑼牯A。政府會根據《國際壎舠屭牷]2005)》,向世應q報有關的公共壎芮簬璅ざA,亦會透過不同渠道作出公布,通知公眾有關的緊急情況。屆時政府會利用法例下賦予的權力以及一切可動用的資源,務求在最短時間內控制疫情。我們會在訂立《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後盡快向立法會簡報,並會提供有關實施該規例的最新資料,直至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廢除該規例為止。當公共壎芮簬璅ざA的情況停止後,有關的《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便會廢除。我必須強調,由於訂立《公共壎芮簬璅ざA規例》會對香港造成重大影響,政府只會在非常特殊的情況下才會訂立該規例,並行使有關的權力。
另外,在《條例草案》下制訂的《預防及控制疾病規例》會加強對跨境運輸工具和入境口岸的監察和控制,以避免疾病跨境傳播。我們理解業界可能會擔心有關措施會影響他們的商業運作。正如我去年把《條例草案》提交立法會時指出,政府十分重視維持本港國際客貨運流暢的重要性。《國際壎舠屭牷]2005)》已訂下原則,在實施保障公眾健康的措施時必須避免對國際交通和貿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擾。因此,我們會盡力減少防控疾病措施對業界的影響。我們亦會向業界提供執行壎舠僧I的指引,並與他們充分溝通和合作,確保各項措施可順利執行。
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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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女士,《國際壎舠屭牷]2005)》已於二○○七年六月十五日生效。我們希望《條例草案》能早日通過,以履行特區政府在《國際壎舠屭牷]2005)》下的國際義務,並加強香港疾病防控工作的法律基礎。我懇請各位議員支持通過《條例草案》,並支持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
完
2008年5月28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