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例經營會社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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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銅鑼灣一間持有會社合格證明書的公司今日(五月二十七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觸犯《會社(房產安全)條例》,判罰3,000元。

  案情透露,位於銅鑼灣登龍街的一所會社於去年四月取得會址合格證明書後開始經營,民政事務總署牌照事務處去年七月發現該會社招待公眾人士及沒有存放會員名冊以供察閱,牌照處遂向證明書持有人發出警告信。

  去年十一月,牌照處人員喬裝顧客在該會所內惠顧飲品,但職員並沒有核實牌照處人員的會員身分,或邀請其成為會員。該公司觸犯了合格證明書特別條款一及二,即在會社內招待公眾人士,以及沒有存放會員名冊供察閱,被控違反《會社(房產安全)條例》第21(2)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表示,當局會繼續加強執法行動,致力打擊違規經營的會社。



2008年5月27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6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