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七題:長期監禁刑罰的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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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譚耀宗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多名正在服長期監禁刑罰的囚犯向本人反映,他們雖然立志改過自新,但要符合現時覆核長期監禁刑罰的申請條件十分困難,故此他們的刑期難以獲得減免。此外,他們表示懲教署的更生服務未能有效協助釋囚融入社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三年,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

  (i) 共覆核了多少個囚犯的刑罰;

  (ii) 建議以有期徒刑代替無期徒刑的個案數目;及

  (iii) 命令有條件釋放及在釋放後接受監管的囚犯人數各有多少;

(二) 會否檢討現時覆核監禁刑罰的申請條件;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三) 會否進一步加強現有的更生服務,以協助囚犯掌握工作技能,融入社會;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過去三年,經長期監禁刑罰覆核委員會(下稱委員會)覆核的個案統計數字如下:

  (i) 獲覆核的個案合共1,469宗;

  (ii) 獲覆核的個案中,有350宗屬無限期監禁的個案,其中19宗獲委員會建議以有期徒刑代替無期徒刑;及

  (iii) 委員會下令作有條件釋放的囚犯共兩名,下令須於釋放後接受監管的囚犯則有20名。

(二) 委員會是一個獨立的法定組織,根據《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香港法例第524章)(下稱條例)而成立,其主要職能是覆核無限期及長期監禁刑罰,並就合適的個案向行政長官作出寬減刑罰的建議。該條例第11條規定,懲教署署長須按指定時間表,將獲判長期或無限期監禁刑罰的個案定期轉介委員會覆核,有關囚犯無須自行提出申請。

  囚犯的刑罰是經由法庭判決的。一般來說,被判長期監禁或無限期監禁的囚犯,所犯的均屬嚴重罪行。委員會在覆核刑罰時,必須審慎處理每一宗個案,並考慮所有相關因素,包括有關罪行的性質、囚犯已服的刑期、囚犯是否已完全改過自新、以及公眾安全等。當考慮過各相關的因素而又認為有充份理據的情況下,委員會才會向行政長官建議以有期徒刑取代無限期監禁,或建議寬減囚犯的有限期刑罰。

(三) 懲教署一直致力協助囚犯改過自新,並不時檢討及加強現有的更生服務,以提高囚犯的就業能力,協助他們獲釋後順利融入社會。現時,囚犯除了可透過在懲教院所內的工作去提升他們的職業技能外,合資格的囚犯更可以申請參加懲教署為本地囚犯開辦的全日制釋前職業培訓課程;例如在二○○六年六月開始於勵新懲教所職業訓練中心為男性囚犯提供的課程,及於二○○八年二月開始在荔枝角懲教所為女性囚犯提供的課程。此外,囚犯亦可以申請參加於各成年院所舉辦的短期培訓課程,學員完成課程後會被安排參加各項相關的公開考試,以評核其學習水平及考取專業認可資格。這些課程可幫助囚犯在獲釋後盡快覓得工作,重新融入社會。

  由二○○八/○九年度開始,懲教署更加強與僱員再培訓局的合作,在不同的院所,為成年囚犯開辦由僱員再培訓局提供的短期職業培訓課程,讓更多囚犯可於在囚期間獲得職業訓練的機會。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