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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江華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關於消防處的緊急救護服務,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五年,在提供上述服務的救護車中,損毀、更換及新購的車輛數目各有多少,並按消防處救護總區各分區列出分項數字,以及各分區在同期接獲的緊急救護服務召喚次數;
(二) 過去五年,除了涉及鄉郊偏遠地區事故的特殊個案外,每年救護車未能在接獲緊急救護召喚後12分鐘內抵達事故現場的個案數目,在哪些地區出現該等個案的比例較高及原因為何,以及該情況是否與救護車數目不足有關;
(三) 過去五年,救護車提供跨區緊急救護服務的次數;及
(四) 當局有否根據上述數字檢討現時的緊急救護服務是否足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過去五年,救護車的損毀、更換及新購數字,現按救護分區詳列如下:
救護車損毀數字(輛)
──────────
年份 香港 九龍 新界 新界
分區 分區 (東/西) (南)
分區 分區
── ── ── ─── ──
2003 - - - -
2004 2 - 1 -
2005 1 - 1 -
2006 - 1 - -
2007 1 1 2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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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11
更換救護車的數目(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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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香港 九龍 新界 新界
分區 分區 (東/西) (南)
分區 分區
── ── ── ─── ──
2003 - - - -
2004 9 9 6 8
2005 2 - 6 4
2006 - - - -
2007 - - - -
───────────────────
總計:44
額外購入的救護車數目(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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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香港 九龍 新界 新界
分區 分區 (東/西) (南)
分區 分區
── ── ── ─── ──
2003 - - - -
2004 1 3 - 3
2005 - 3 - 1
2006 - - - -
2007 - - - -
───────────────────
總計:11
註:由於消防處會因應救護服務的實際需求,靈活調派救護車到不同地區的救護站駐守,因此以上的分區數字只表示有關救護車於損毀、更換或初購入時所屬救護站的地區,並不代表那些救護車現時所屬救護站的地區。
過去五年的緊急救護召喚數字按召喚地址所屬區域詳列如下:
緊急救護召喚數字(宗)
───────────
年份 香港 九龍 新界 總計
── ── ── ── ──
2003 95,058 185,709 197,342 478,109
2004 103,590 209,715 223,054 536,359
2005 105,579 214,629 229,658 549,866
2006 103,248 211,780 224,875 539,903
2007 109,208 223,837 240,612 573,657
註:消防處沒有另行就新界(東/西)分區及新界(南)分區統計分項數字。
(二) 消防處承諾,救護車輛能就百分之九十二點五的緊急救護召喚,於處方接到召喚後12分鐘內抵達現場街道的地址。過去五年,只有少數緊急救護召喚的召達時間未能達到目標承諾的12分鐘。詳細數字如下:
召達時間超過12分鐘的緊急救護召喚數字(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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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香港 九龍 新界 總計
── ── ── ── ──
2003 4,634 12,547 14,393 31,574
(4.87%) (6.76%) (7.29%) (6.60%)
2004 6,057 19,494 21,155 46,706
(5.85%) (9.30%) (9.48%) (8.71%)
2005 7,605 20,507 28,893 57,005
(7.20%) (9.55%) (12.58%)(10.37%)
2006 5,648 12,613 19,861 38,122
(5.47%) (5.96%) (8.83%) (7.06%)
2007 6,646 13,763 19,988 40,397
( 6.09%) (6.15%) (8.31%) (7.04%)
註:括弧內為佔有關地區緊急救護召喚總數的比率
召達時間會受很多因素影響,當中包括行車路程、交通及天氣情況等。根據記錄顯示,一般來說,新界區超過12分鐘召達時間的比率相對其他區域略高,消防處相信主要原因是由於新界區地域範圍較廣,行車路程所需時間略長。
(三) 為了向傷病者提供適時的緊急救護服務,消防處現時的調派系統會自動尋索並指派可於最短時間內到達現場的救護車輛處理有關召喚,不會受消防分區或救護站的區域限制。因此,救護車輛會因運作需要而被安排往全港各區服務。事實上,調派系統在作出指派時,主要考慮各救護車輛即時的位置和趕往召喚現場街道地址所需的時間。消防處會按實際需要,靈活調配各區的救護車資源,有需要時,會調派救護車往其他消防局或救護站候命,從而加強整體救護服務的成效和改善緊急救護服務的召達時間。由於救護車輛的行動區域並非以所屬救護站地區為基礎,消防處沒有分項統計跨區調派的數字。
(四) 在二○○七年,消防處的整體服務已達至服務承諾水平,有稍高於百分之九十二點五的緊急救護召喚,救護車輛可於12分鐘內抵達召喚現場。儘管如此,我們會努力不懈,繼續密切留意緊急救護服務的需求,除靈活有效地運用現有設備及人手外,在有需要時,會按需要考慮增撥資源。
完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8時4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