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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為保安局局長李少光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涂謹申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第572章)旨在提升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的私人綜合用途及住用建築物的防火標準,並已於去年七月一日開始分三階段實施,首階段針對五千幢一九七三年或以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建築物。為配合該條例的實施,消防處和屋宇署已展開巡查建築物的工作,並向有關業主發出關乎消防安全措施的消防安全指示。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每個區議會分區內的目標建築物數目,以及當中分別有多少幢已完成巡查和須改善建築物的消防安全措施;
(二) 鑑於消防處和屋宇署會按實際情況,批准業主採用其他措施(例如裝設容量較小的儲水缸)代替條例所規定的消防安全措施,至今有多少幢建築物獲准採用替代措施,並按替代措施列出分項數字;
(三) 鑑於有業主向本人反映,屋宇署最近向其發出更換單位大閘的命令,但消防處卻未有就其他消防安全問題聯絡有關建築物的業主,消防處及屋宇署有否就巡查工作進行協調,以便有關業主可一次過進行所需的消防安全工程;及
(四) 對於不屬條例首階段針對的建築物,屋宇署在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僭建物的命令時,會否主動通知消防處巡查有關建築物;若會,消防處至今巡查了多少幢這類建築物?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消防處計劃於二○○七年至二○一三年間,就《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下稱《條例》)展開第一階段的執行工作,主要派員巡查一九七三年或以前落成的私人綜合用途樓宇。據屋宇署估計,現時全港約有五千多幢該類樓宇。截至二○○八年四月三十日為止,消防處已完成巡查當中的890幢。有關數字按區議會分區詳列如下:
區域 估計於一九七三年或 已完成巡查的
以前落成的綜合用途 綜合用途樓宇
樓宇數目 數目
-- --------- ------
中西區 900 99
東區 310 56
南區 100 12
灣仔區 700 82
離島區 5 3
觀塘區 150 31
西貢區 2 1
油尖旺區 1,420 199
深水�鶧洁@ 720 124
九龍城區 500 134
黃大仙區 150 45
葵青區 40 12
荃灣區 200 17
北區 80 38
沙田區 20 2
大埔區 70 9
屯門區 15 4
元朗區 5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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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5,437 890
上述經巡查的綜合用途樓宇全部均須根據《條例》的要求進行適當的改善工程。
(二) 正如當局在二○○七年一月二十五日舉行的保安事務委員會會議上承諾,消防處及屋宇署在不損害消防安全的大前提下,會以靈活而務實的方式執行《條例》的要求。
在消防處已巡查的890幢綜合用途樓宇當中,有501幢樓高六層或以下的樓宇已獲豁免安裝消防栓的規定。同時,消防處亦按實際情況,放寬了對該501幢樓宇的消防水缸規格,將水缸容量由規定的九千公升降低至二千公升。另外,消防處更豁免了33幢綜合用途樓宇須增加消防水缸容量至九千公升的要求。
(三)/(四) 屋宇署在進行大型清拆行動時,會根據《建築物條例》就目標樓宇的僭建物向業主發出清拆令,當中包括違反《建築物條例》的單位鐵閘。屋宇署在選定目標樓宇後,會向有關業主發信通知。
雖然屋宇署的大型清拆行動和《條例》的目的、實施時間表、目標樓宇和所需的改善工程有所不同,但若大型清拆行動的目標樓宇,同為《條例》所涵蓋的建築物(即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的綜合用途及住宅樓宇),屋宇署會在上述信函中,提醒業主可能需要根據《條例》進行消防安全改善工程,並勸喻他們一併進行兩類工程。若有關綜合用途樓宇是於一九七三年或以前落成,消防處會在屋宇署發信後,隨即安排人員到現場視察有關建築物,並按實際情況,發信詳列在《條例》下所需的消防安全裝置及改善工程。至於一九七三至一九八七年間落成的綜合用途樓宇和一九八七年或以前落成的住宅樓宇,如有關業主願意一併進行清拆僭建物及消防改善工程,消防處和屋宇署會作出協調,盡早將該樓宇納入巡查範圍。截至二○○八年四月三十日為止,消防處已按業主要求,提前巡查了84幢於一九七三年以後落成的樓宇。
完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