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檢討《個人資料(私隱)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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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五月二十一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慧卿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公署)於本年二月十九日就互聯網上流傳藝人裸照發出的新聞稿中表示,當局有逼切需要考慮修訂《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私隱條例》),把在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的情況下蓄意取得或披露該資料使用者持有的或洩漏的個人資料,或售賣如此取得的個人資料的行為列為罪行。此外,當局於今年二月二十日回答本會議員的質詢時表示,違反保障資料原則若定為罪行,資料使用者或會因無心之失或疏忽大意而須負上刑事責任,對公民自由有重大影響。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是否知悉,公署有否就修訂《私隱條例》的建議進行公眾諮詢;若有,諮詢的結果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二) 當局會否委任獨立人士檢討《私隱條例》及提供客觀的分析;

(三) 有否評估公署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和權力調查和處理近日多宗載有個人資料的設備和裝置遺失的事件;及

(四) 鑑於當局曾表示,即使明文規定資料使用者有法律責任,在其管有的個人資料出現保安或被洩漏問題時通知規管私隱當局和受影響人士,亦不能防止資料被洩漏,當局有何其他建議措施可以防止資料被洩漏;會否考慮公署的修訂《私隱條例》建議?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政府正與公署《私隱條例》檢討所涉及的各個議題,以期訂出未來路向。在適當時候,我們會就當局提出的建議,徵詢市民意見。

(二) 公署是獨立於政府之外的法定組織,負責執行《私隱條例》。由公署向當局提出檢討條例的建議是合適的做法。此外,根據《私隱條例》成立的個人資料(私隱)諮詢委員會,亦就個人資料私隱方面或與條例實施工作有關事宜,向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專員)提供意見。該委員會由專員擔任主席,成員有七位非官守委員及一位政府部門代表。

(三) 在二○○八/○九年度,我們為公署提供了二百八十萬元額外撥款,其中一百八十萬元用作開設三個職位,以加強公署的執法人手,其餘一百萬元則用於加強公署的宣傳及教育工作,以提高市民對保障個人資料的意識。政府設有資源分配機制,讓政府部門及受資助機構定期檢討所需的資源。如公署需要額外資源,可按現行機制向政府申請。

  《私隱條例》賦權專員視察個人資料系統,調查投訴及可能違例的情況。專員也有權進入處所進行視察或調查。在調查過程中,專員也可傳召其認為可以提供有關懷疑違例個案的資訊的人士、訊問該人、規定該人提交與違例個案有關的證據。這些權力使專員能有效執行《私隱條例》賦予的執法職能。

(四) 公署已構思若干有助防止資料洩漏的建議,當中包括:訂立新增罪行,以規管未得資料使用者同意,蓄意或罔顧後果取得、披露資料使用者持有或洩漏的資料,或取得該些資料作披露用途,或出售或提出邀約出售該些資料的行為。由於這些建議對資訊科技行業、公私營機構,以至整個社會影響深遠,我們須首先與公署商討這些建議的可行性,研究是否有充份理據將有關行為刑事化,再決定未來路向。



2008年5月21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3時3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