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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刊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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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今日(五月十六日)在憲報刊登《2008年建築物(規劃)(修訂)規例》, 旨在改進為殘疾人士提供進出和使用建築物及其設施的設計規定。

  政府發言人說:「新規例是為配合《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2008》所載的修訂設計規定。因應建築科技的進步和社會人士的期望,政府就《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進行檢討。經過了廣泛的諮詢,包括長達六個月的公眾諮詢,以及徵詢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建築業和殘疾人士等持分者的意見,新版的設計手冊於二○○七年年底定稿。」

  新規例提出的主要改進範疇包括:

* 就通往觀眾席及有關設施,以及不同類別的建築物設置凸字及觸覺資料、觸覺警示帶和觸覺引路帶引入新的規定;

* 就關於為殘疾人士而設的停車位的數目、大小及標誌,引入詳細的規定;

* 修訂關於門的闊度及關門機掣的設計規定;

* 改良方向指示標誌,以引領殘疾人士認路;

* 就走廊、暢通易達路徑、樓梯及大堂內為視覺受損人士設置的最低照明度,訂明有關規定;

* 就設置於可供殘疾人士使用的廁所的緊急召援鐘,加入更詳細的規定;及

* 為聽覺受損人士提供的聆聽輔助系統加入有關規定。

  發言人說:「新規例將於下星期三(五月二十一日)提交立法會。除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41條獲豁免者外,修訂的設計規定將於發展局局長指定的日期起實施,並將適用於新建的建築物和作大幅度改建及加建的現存建築物。」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第84條訂明,即使任何其他條例有任何條文,公共主管當局(包括建築事務監督)在審批建築工程時,除非信納有關工程會為殘疾人士提供可到達該建築物的合理通道,否則不得就有關工程批准建築圖則。

  建築事務監督於一九九七年發出《設計手冊:暢通無阻的通道1997》,目的是為建築業界提供指引。為了執行有關的法定規定,《建築物(規劃)規例》(第123章,附屬法例F)當時曾作出修訂,以確保新建或大幅度改動的私人建築物在其建築圖則獲批准前已提供規定的設施。



2008年5月16日(星期五)
香港時間17時4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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