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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五月十五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五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7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三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1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五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康展投資有限公司、宏軟科技有限公司、Liaqat Ali trading as Shaffi's Indian Restaurant (formerly known as Shaffi's Indian Resturant)、華輝物流有限公司及楊駿仕有限公司經營的益泰洋行,因分別拖欠其十九名、五名、九名、六名及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52,998.52元、236,398元、137,016.79元、84,488.52元及32,344.82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偉豐優良製品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2,65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兩名與訟人,包括華輝物流有限公司及永達建設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8,561.75元及28,757.81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此外,區域法院早前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鄧棟良經營(羅國良前經營)的金福工程公司,因拖欠其三十六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668,116.05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56元、140元及106元。
完
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8時2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