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運輸及房屋局局長就「立法加強保障買樓人士消費權益」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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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五月十四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立法加強保障買樓人士消費權益」動議辯論總結發言全文:

主席女士:

  多謝多位議員剛才就茼p何加強保障置業人士的消費權益,提出了寶貴的意見。就蚅陪所提出的主要關注事項及意見,我現在作以下的總體回應。

統一「實用面積」的定義及表述方式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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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統一「實用面積」的定義及表述方式方面,多位議員在發言中建議政府制訂措施,以進一步提高在一手住宅物業銷售說明文件中樓面面積的透明度。事實上,我們在過去數年落實了一些改善措施,包括:

(一)地產建設商會在去年四月及五月分別更新了指引,要求發展商在售樓書中突顯「實用面積」的資料;並須在售樓書,以及價單上,分別列出住宅單位的「實用面積」,以及露台、平台、窗台、工作平台等設施的面積;剛才李國英議員和陳鑑林議員提出譬如牆的厚度的問題,其實現時發展商將單位外牆的牆身厚度計算入「實用面積」內的做法,跟香港測量師學會的《量度作業守則》的有關量度指引已經是一致的。

(二)地產代理監管局(監管局)增加了對地產代理商舖以及售樓處的巡查,以加強監察地產代理,以確保他們向準買家提出準確無誤的樓面面積資料;以及

(三)消費者委員會和監管局於去年七月份發出了新修訂的「一手住宅物業買家須知」,提醒購買一手私人住宅物業的準買家,須留意擬購入單位的面積資料。

  我們知道現時有個別不同發展商在售樓書及價單上就單位面積方面仍然有一些不同的表述方式,並往往會將單位以及露台以外的其他面積,例如窗台、工作平台等亦一併計算入「實用面積」之內。此外,不同樓盤的售樓書及價單會交替採用「實用面積」及「銷售面積」兩個名詞,亦都會引起公眾的混淆。這與香港測量師學會於今年二月公布他們就其《量度作業守則》所進行的檢討結果,釐清「銷售或實用面積」只包括單位主體面積及露台面積,不應包括其他附屬地方面積,例如窗台及工作平台等,並不一致。

  我們一直認為一套統一及清晰的表述方式,有助消費者掌握有關樓面面積的資料,並且過去一直按這原則透過「同意方案」以及商會指引要求發展商提供清晰的樓面面積資料。就此,我們已經與商會完成磋商,商會會發出指引以及一份標準格式的價單範本,建議發展商採納劃一的面積表述方式,只是將單位的主體面積和露台面積計算在統一名稱的「實用面積」之內,至於其他地方面積,包括窗台,是不會包括在「實用面積」之內,而是會另外逐項列出。商會會於日內發放有關指引以及價單範本。

  透過商會發出指引及標準格式的價單範本,發展商日後在售樓書以及價單上就「實用面積」以及其他的地方面積表述,將會與香港測量師學會的檢討結果完全琣X,符合公眾對於劃一「實用面積」定義這個訴求。

  我們已經茪漰漹N統一定義的「實用面積」表述方式納入「同意方案」的規管範圍。為此,就「同意方案」中相關條文所需的修改,我們會在諮詢有關團體之後,盡快作出更新。我們的目標是在今個暑期內完成我們的工作。

  納入規管範圍之後的意思是甚麼呢?就是如果發展商日後違反「同意方案」的規定,地政總署會視乎違規的嚴重程度採取適當的行動,如果只屬輕微的違規,例如提供資料不正確或者不完全,地政總署會向發展商發出警告要求更正;如果違規情況比較嚴重,地政總署就會可能會暫時中止或者取消預售樓花同意書,並且規定發展商必須讓買家有權撤銷合約,同時向他們退回全數的款項連利息,作為恢復同意書生效的條件。對於極嚴重的個案,地政總署可能會認為其違規情況已經足以讓當局重收有關地段,或者把未出售的單位的轉讓轉歸政府所有。

  我想指出,席間有很多議員都公認測量師學會的《量度作業守則》的補編為「實用面積」定義的標準,我們以上的工作已經將該定義統一了。我希望李永達議員同意,在經過各方的努力和商討,我們今次在「統一名稱」、「統一定義」、「統一表述」方面,是有具體和明確的回應。因為已經納入了「同意方案」堶悸熙W管,以後所有發展商,不論規模,都要跟這個「同意方案」去做。

有關公眾休憩用地/公共設施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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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公共休憩用地/公共設施的資料,亦有議員提出有一些疑問。剛才議員提出現時發展商在銷售說明書當中披露在私人住宅物業內需要開放給公眾使用的公共休憩用地/公共設施的資料,並不足夠。

  現時,地政總署在批准發展商的預售樓花申請時所簽發的預售樓花同意書中,會清楚列明發展商除了須要嚴格遵循同意方案的規定之外,亦須在售樓書提供有關由發展商支付費用(及後由業主分擔)以管理、營運及維修保養的公眾休憩用地/公共設施的資料;及載有聲明,表明業主須在管理費中按比例攤分有關費用。雖然如此,我們亦認為在售樓書中披露有關資料的安排,有進一步改善的空間。

  我們現正聯同相關團體,包括商會、消委會及監管局,共同研究如何改善表述有關資料的方式。具體來說,我們正與他們商討細節,以便引進以下的改善措施:

  第一,在價單內加入有關須開放給公眾使用的設施和地方的資料,並提示相關資料的詳細內容可參考售樓書或政府的租契;

  第二,在售樓書內當眼處以中英文以及大字體披露關於由業主負責保養維修,但需開放給公眾使用的設施或者地方的資料,並引入具體統一標準的表述方式;

  第三,在售樓書內加入有關公眾休憩用地/公共設施的位置圖,以清楚顯示該設施或地方的位置及面積;

  第四,要求發展商在售樓處內增加備存政府租契及大廈公契的數目,以供準買家免費參閱。

  我們有信心可以與相關團體盡快完成商討、達成共識,好使發展商早日落實有關新措施。

現行機制能發揮一定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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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於李永達議員提出最近市場訊息有些混淆的問題,我想說,有個別發展商涉嫌未有跟隨商會的售樓指引,未有在開售前二十四小時公布價單,而個別地產代理已進行收票,以及收受準買家單方面簽署臨時合約這方面的個案,有議員認為發展商的做法值得商榷。我想說,政府十分重視及關注任何涉嫌違反「同意方案」、商會指引以及地產代理監管條例指引的個案。就上述個案而言,我們已即時去信商會了解事件,並且要求商會作出深入調查。

  至於有關個別地產代理涉嫌在發展商未正式宣佈開售前已經進行收票或收訂、預留單位等活動,我們已經要求監管局進行調查。監管局現正就十二宗有關地產代理涉嫌在未獲發展商授權下收票違反條例的個案進行一個詳細的調查。

  我們認同混淆市場資訊(包括價格方面的資訊),是會影響準買家的決定。汲取這件事的教訓和經驗,我們正與商會探討可行方法,以期進一步改善現行售樓的資訊發放安排,盡量避免混淆的情況發生。

  主席女士,我們認為透過「同意方案」的機制、商會指引的安排、監管局的執法工作,以及消委會的消費者教育,我們能夠靈活地引入新措施,以便盡快回應市場情況以及消費者的期望。與立法規管業界的做法相比,現時的機制有在靈活性、針對性、直接適時等考慮,以及避免過份規管而可能引致的反效果,都是我們認為是較為可取的。

  此外,現行機制亦具監察效果。假如發展商違反了地政總署的預售樓花同意方案的條款,地政總署會採取相應的行動,包括向發展商提出警告,以及我剛才所講的一些規管措施。假如發展商違反商會的指引方面,商會亦已引入機制,將個案交予包括有獨立人士的監察委員會跟進,並按個案的情況決定罰則,包括公開譴責。監管局及消委會亦接受公眾投訴,並會就投訴進行調查及跟進。

  我們會繼續透過現行渠道加強對於置業人士的保障。不過,如果日後我們發覺現行的安排以及我將會在暑假內完成的那些改善措施,未能達到預期效果,我們不排除採取其他更嚴厲的行政或者立法措施處理有關問題。

  多謝主席。



2008年5月14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1時3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