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違反強積金條例被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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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一名僱主因違反《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簡稱《條例》),今日(五月七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罰款港幣15,000元。

  立揚海空股份有限公司(商業登記號碼:18654031)被控違反《條例》第7(1)及7(1A)(b)條,控罪指被告沒有為其兩名僱員按條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裁判法院於今日進行單方聆訊,裁定被告兩項罪名成立,各罰款港幣7,500元,合共罰款港幣15,000元。

  另外,積金局代三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一名僱主追討港幣37,000餘元的強積金欠款。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與訟人多代企業有限公司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7,70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審裁官又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166元。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