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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會二題:資助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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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五月七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張超雄議員就資助機構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口頭答覆:

問題:

  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於二○○一年一月開始推行。根據此制度獲資助的非政府福利機構(下稱「資助機構」)的員工薪酬架構已經與公務員的薪酬架構脫u。據報,雖然資助機構員工的整體薪酬在過去數年持續下調,但若干機構的高層員工的薪酬反而上升。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二○○一至二○○八年期間,每年獲資助金額最高的10間資助機構的名稱,以及是否知悉每間機構內當年最高年薪的5位員工的年薪分別是多少;

(二) 有沒有監察資助機構如何運用津助,尤其是在員工薪酬方面;如果有,監察工作的詳情,包括如何防止資助機構採用「肥上瘦下」的薪酬架構;及

(三) 社會福利署會不會公開各資助機構所採用的薪酬架構;如果不會,理由是甚麼?

答覆:

主席女士:

  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於二○○一年推行,廣泛地取代了當時被視為不夠靈活、欠缺彈性、過於繁複及官僚,且牽涉太多行政程序的傳統社會福利津助制度。整筆撥款津助制度現已廣為非政府機構接納,目前全港173間津助非政府機構中,有162間自願轉行整筆撥款津助模式。

  在整筆撥款津助制度下,政府不再硬性規定機構的人手編制、薪酬架構和個別開支項目,非政府機構因而享有更大的自主權,可更靈活地調配整筆資源和重整服務,以切合社會不斷轉變的需要。機構的董事局或管理委員會可按機構的個別情況,自行釐定其人力資源管理政策,並因應其政策及人力市場情況,彈性運用資源支付員工薪酬及處理薪酬之調整。

  社會福利署(社署)津助機構亦可以用自負盈虧或收費形式擴展其福利服務範圍。事實上,由於很多機構的服務範圍不限於政府資助的福利服務,部分員工,特別是管理層的高層員工可能要按需要兼顧不同範疇的工作,他們的薪酬來源可能不限於社署的津助。在理解津助機構的員工,特別是高層員工的薪酬時,需留意這一點。

  就張超雄議員提出的問題,我的回應如下:

(一)及(三) 在二○○一/○二至二○○七/○八年期間,根據整筆撥款津助制度每年獲社署資助金額最高的10間機構,已以表列方式載於附件供議員參考。在整筆撥款制度下,社署沒有機構內個別員工的年薪或機構員工薪酬架構的資料。

(二) 社署津助機構每年需就所有「津貼及服務協議」內規定的服務,提交「周年財務報告」及其外聘核數師的審查報告,以及整間機構的已審核的「年度財務報表」。有關審查需符合香港會計師公會所頒佈的執業指引,並需審視機構的財政及會計記錄及內部控制程序是否足夠及有效。機構需向社署呈交外聘核數師在審核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時發出的「管理建議書」。社署會審視機構提交的「周年財務報告」、「年度財務報表」及「管理建議書」。

  社署津助機構必需確保所有資助金額只可以用作提供指定的津助服務。根據社署對津助機構的會計要求,每間津助機構均需備存基本帳簿及會計記錄 。社署的財務科會定期到津助機構作實地的「資助審查」,以確保機構按「整筆撥款手冊」及「津貼及服務協議」的內容及條款提供指定的津助服務。

  社署亦會就個別情況探訪服務單位作實地評估以處理有關津助的投訴。

  若社署在進行審核時發現津助機構有任何不當表現,機構必須迅速作出修正;如津助機構未能執行合理和審慎的財務管理及遵守整筆撥款的有關規定,或/及未能根據「津貼及服務協議」的內容及條款提供指定的津助服務,亦未能釐定改善措施及於指定時間內完成有關的改善計劃,社署可扣撥或終止整筆撥款的資助。



2008年5月7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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