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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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在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動議修正《2007年成文法(雜項規定)條例草案》第2部及第21、22、62、64及78條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我謹動議對條例草案第2部及剛讀出的條文作出修訂。有關修訂已載於分發予各位議員傳閱的文件。

條例草案第2部--有關《破產條例》的修正案

  我已在今午較早時,解釋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刪除第2部的原因。我們建議並獲委員會接納暫緩廢除《破產條例》第30A(10)(b)(i)條,留待在檢討該條例所訂有關“潛逃者”的規管架構後,把廢除該條的建議與其他可能需要作出的修訂一併考慮。

條例草案第21條--釋義

  條例草案第21條修訂《刑事案件訟費條例》下“虛耗訟費”的定義。對建議的定義第(a)(i)款作出修訂,以反映大律師公會在考慮法律代表在民事和刑事法律程序中的職責有所不同後所提出的建議。而對第(b)(ii)款的修訂,則反映法案委員會委員的建議,清楚表明若以不當的延誤為理由而援用有關虛耗訟費的司法管轄權,則該不當的延誤本身必須構成嚴重不當行為或由嚴重不當行為所引致。

條例草案第22條--《刑事案件訟費條例》中新制定的第18(3)條

  正如我較早時所解釋,修訂條例草案第22條的中文文本的建議已獲法案委員會接納。

條例草案第62條--《肺塵埃沉�荅f(補償)條例》

  我們修訂第62條,以提述前稱《肺塵埃沉�荅f(補償)條例》但最近經修訂的新簡稱。

條例草案第64條

  條例草案第64條作出技術性修訂,把《肺塵埃沉�荅f(補償)條例》其中一條重新編號為第51條。

條例草案第78條

  條例草案第78條直接修訂《公司條例》第341條。

結語

  法案委員會已就上述修正案進行討論並表示支持,我懇請議員通過這些修正案。

  主席女士,我謹此提出動議。

(回應吳靄儀議員有關虛耗訟費的發言)

  主席女士,關於虛耗訟費在現時法律中的修訂,或許大家還記得,在提出的時候,我引用了上訴法庭在一些個案中曾提出法律中是有漏洞,虛耗訟費的法律框架的權力是不足的。我們在審視其他地方後,(認為)香港在這方面有偏差。當然在這方面立法時,大家要明白其中涉及的平衡點是要非常小心去掌握,一方面要保障兩個律師行業在法庭上可以無畏懼去保障當事人的權利,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眾在一些嚴重不當的行為中受到損害時可以追究。我要強調,當中涉及的平衡點要考慮的地方,我們需要非常仔細地處理。在大律師公會最早提出建議的時候,首先他們是反對這方面的立法。基於種種原因,他們有很多擔心。其次,如果真要立法的話,必要作其他各方面的斟酌,我們現在亦接受了很多方面的建議。主席女士,在這個過程中,我們很小心地審視了,包括海外方面,有關的立法和一些案例,令我們掌握到,例如我們加上“嚴重”一詞時,對於這方面的平衡,是否正確,我們就此亦有和司法機構接洽。回顧這個過程,我覺得大家能夠這樣的協商,提出積極的建議,而達到大家都可接納,而又可修補這個漏洞,各方面的利益又可以取得平衡,是非常樂於見到的。剛才吳靄儀議員亦已提到,在處理整個修訂中,是體現了合作精神。主席女士,我的回應到此為止。

完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9時3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