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私營安老院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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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三十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鄺志堅議員就私營安老院舍的提問和勞工及福利局局長張建宗的答覆:

問題:

  政府將在本財政年度向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下稱「綜援」)計劃的受助人發放額外一個月的標準金額,以及向每名領取高齡津貼的長者一次過發放3,000元。然而,有傳媒發現,由於部分在私營安老院舍(下稱「院舍」)居住的長者以綜援金繳交院費,院舍得以自由動用他們的銀行存款。有些院舍竟擅自將他們去年獲政府額外發放的一個月綜援金剋扣,作支付院費之用,該等長者因此無法享用政府的回饋。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就上述院舍擅自剋扣長者綜援金的事件,社會福利署有沒有採取任何行動(包括懲處有關的院舍,以及要求該等院舍將有關的綜援金交還予長者);

(二) 針對上述問題,政府會不會考慮修訂《安老院實務守則》(例如規定如果長者以綜援金繳交院費,有關院舍每月只可向該等長者收取一個月的綜援金作為院費),以保障有關的長者;及

(三) 當局有甚麼措施及方法,確保本年度向有關的長者額外發放的綜援金及高齡津貼不會被院舍剋扣?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在二○○七年,社會福利署(社署)共收到11宗關於安老院把額外一個月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綜援金)作為院費補貼之用的投訴,以及2宗有關查詢。社署的安老院牌照事務處(牌照處)在收到有關查詢及投訴後,已立即跟進,包括向查詢者解釋有關情況以及就投訴展開調查。在11宗投訴個案中,4宗投訴確立,1宗經有關安老院及投訴人商議後和解,其餘6宗投訴經牌照處調查後發現部份純屬誤會,部份不能確立。就確立的投訴個案,牌照處已敦促有關安老院向長者交還多收的院費並即時改善收費程序等,全部查詢及投訴已得到妥善處理。

(二) 社署在《安老院實務守則》(《守則》)內已就安老院的收費安排提供明確指引。《守則》的第八章規定,安老院代每個住客存放或持有財物或財產,包括香港身分證、覆診卡及銀行存摺等,一定要在住客入院或當有此需要時,先得到住客及其監護人、保証人、家人或親屬的書面同意及授權,並把有關同意及授權妥為記錄。此外,安老院不能在未得到住客及其監護、保証人、家人或親屬的書面同意及授權下,私自動用或提取住客在銀行帳戶內的款項以達到任何目的,包括支付住院費用及其他收費。另外,根據《安老院規例》第16條,安老院代每個住客存放或持有財物或財產,一定要設立和保存一套全面及經常更新的記錄系統,以供牌照處隨時查閱。

  為提醒安老院經營者必須嚴格遵照《守則》中所列的要求,牌照處於二○○六年五月向各私營安老院發出「安老院舍處理長者住客財物及收費指引」,詳細列出安老院在處理住客支付住院費用等個人財政事項時,須作出的特別安排,包括:

(1) 當住客有能力並能清楚處理個人財政狀況,在知情情況下,他可委託安老院代領取銀行簿款項作支付住院費及其他收費,而安老院須把有關同意及授權記錄在案,同時設立及嚴格執行妥善的監察機制,由安老院經營者定期審核賬目、賬單及收據等。這些賬目可供住客、家屬、牌照處督察、負責個案社工及社署相關職員隨時查閱。

(2) 當住客的監護人、保證人、家人或親屬等因任何原因未能親自處理住客繳交住院費用時,而該住客是神智清醒人士,他們可簽訂委託授權書由其所信任之人士或委託安老院處理有關繳納住院費及其他收費事宜。

(3) 當住客被註冊醫生證明為意識不清,不能處理個人財務事宜時,安老院應安排其監護人、保証人、家人或親屬等獨立第三者,或可委託社會福利署綜合家庭服務中心社工或醫務社工代為處理該住客之住院費事宜。

  有見二○○七至○八年度財政預算案宣佈會向綜援受助人發放額外一個月的標準金額,牌照處特別於二○○七年五月發信提醒各私營安老院,該筆額外發放的援助金,絕非用作補貼院費之用。

  牌照處亦已於今年四月進一步修訂「安老院舍處理長者住客財物及收費指引」,清楚訂明安老院絕對不可採用沒有列明實質金額的定價方式,例如「收取全部綜援金作院費」或「政府綜援金幾多便收幾多」等定價方式。若安老院收納領取綜援金的住客,須確保該住客的每月住院費用不會超出其負擔能力。安老院亦不可將政府發放給綜援受助人的長期補助金及任何額外的標準金額,徵收作為補貼住院費之用。有關指引已於今年四月八日發給所有私營安老院。

(三) 社署將會於立法會財務委員會通過有關撥款後,再發特函提醒各安老院經營者,即將發放的額外援助金乃政府一次過的回饋措施,絕非用作補貼院費之用。牌照處亦會加強巡查,如發現有違規的情況,會向有關安老院發出勸喻或警告。

  如在發出勸喻及警告後情況仍未得到改善,社署會考慮引用《安老院條例》第19條第(1)節,要求院舍在指明的限期遵從指示,並作出糾正,以確保「該安老院的經營及管理情況令人滿意」或「安老院以恰當方式促進其住客的福利」。如安老院在指定期限內仍不作出改善,社署會考慮提出檢控。一經定罪,有關院舍的負責人最高可被罰款$100,000及監禁2年,法院並可就該罪行持續的每一日另處罰款$10,000。如社署署長認為有關安老院未有遵從社署就《安老院條例》第19條第(1)節所發出的指示,署長可下令停止有關處所用作安老院。

  若安老院舍經營者或員工涉嫌侵吞或詐騙長者住客財產,社署會將有關個案轉交警方作出刑事調查及跟進。

  此外,社署亦就此事與香港安老服務協會(協會)聯繫。協會已於今年三月三十一日發信予其屬下會員,提醒安老院業界須小心處理有關問題,在沒有清晰依據的情況下,絕對不能擅自動用住客的額外綜援金作為補貼院費之用。



2008年4月30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3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