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六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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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二十九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78,000元。另外,積金局代九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五名僱主追討約港幣86,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和庭日本料理有限公司經營的和庭日本料理,因拖欠其93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78,674.8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五名與訟人,包括金龍一經營及KIM PYUNG KWON前經營的三五亭韓國餐廳、賜宏有限公司、天行企業有限公司、黃淑玲經營的嘉裕貿易公司及李繼樑經營的先進數碼�}印中心,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9,424.52元、25,081.25元、5,369.96元、3,832.5元及2,362.5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300元、158元、175元、150元及190元。
完
2008年4月29日(星期二)
香港時間17時5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