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律政司司長恢復《內地判決(交互�L制執行)條例草案》二讀辯論致辭全文(只有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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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律政司司長黃仁龍資深大律師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恢復《內地判決(交互�L制執行)條例草案》二讀辯論的致辭全文:

主席女士:

  《內地判決(交互�L制執行)條例草案》(“條例草案”)的目的是為落實特區政府與最高人民法院在2006年7月14日簽訂的《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相互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協議管轄的民商事案件判決的安排》(以下簡稱為“《安排》”)訂立機制,以便內地及香港法院在民事或商業事宜中作出的有關判決能經簡易的程序相互�L制執行。

  法案委員會一共舉行了13次會議。我在此感謝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議員及各位委員盡心竭力審議條例草案,並就草案內容提出具建設性的意見。我亦感謝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律師會、各商業團體及關注《安排》的人士,在審議條例草案期間提出寶貴的意見。因應法案委員會及各團體提出的意見,我稍後會提出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以及一些技術性修訂。

「認可基層人民法院」

  剛才吳議員已經詳細介紹條例草案比較重要的條文。我會先簡單介紹幾項較?重要的修訂。根據《安排》的規定,條例草案只適用於由「指定法院」作出的內地判決。「指定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以及獲授權審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基層人民法院。由於「認可基層人民法院」的名單可能會在日後作出修改,因此條例草案訂明律政司司長會不時在憲報公布「認可基層人民法院」的最新名單。法案委員會就名單的增�蝐a來的影響表示關注。有鑒於此,我會在稍後提出修正案,在條例草案中加入一項新條文,根據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原則,就選用法院成?或不再是「認可基層人民法院」時,該如何認定條例草案是否適用於該法院的判決作出適當的規定。我稍後會在動議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時,詳細說明我們建議新增的條文的內容。

條例草案適用於由選擇法院作出的判決

  條例草案只適用於源自民事或商業合約的紛爭所作出金錢上的判決,而當事人必須以書面協議訂明內地或香港法院具有審理有關紛爭的唯一司法管轄權。法案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應訂明有關書面協議可指定一個或超過一個香港或內地法院審理有關紛爭,法案委員會亦建議應清楚訂明法案所涵蓋的判�邑毽膠蛪磻々H以書面協議選擇的法院。我們接納有關建議,並將提出修訂以達致以上的目的。

申請登記內地判決的期限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07年10月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作出修訂,其中一項修訂是修改向法院申請執行判決的期限。新修訂的條文規定,無論申請人是自然人或法人,申請執行判決的期限均?兩年。政府當局與最高人民法院經磋商後,同意對《安排》中有關申請執行判決期限的條文進行修改,以體現新修改的《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申請執行判決期限的規定。因應《安排》的修訂,我稍後會提出對條例草案的有關條文作出相應的修訂。

提交身份證明文件副本的要求

  參考《安排》的有關規定,條例草案原本訂明如判定債權人?自然人,則申請登記內地判決時須提交經核證的身份證副本。私隱專員公署向政府當局反映,這項要求可能導致判定債權人的個人資料被披露。當局就私隱專員的意見諮詢了法案委員會、司法機構及有關的商界團體。政府當局獲悉,就處理�L制執行判決的申請而言,不論是本地或外地判決,均無須要求申請人提供身分證明文件。經考慮各方的意見後,我們同意�蝪ㄠ屭玼颾蚺丹傢鬘X示身份證明文件的規定。

登記分期履行的內地判決

  因應《安排》的規定,條例草案訂明如須分期履行有關內地判決,判定債權人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登記該判決的任何部分。為方便當事人及減省不必要的開支,法案委員會要求政府當局簡化有關登記分期履行的內地判決的程序。經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後,當局採納委員會的建議。我將提出修正案訂明,如法庭已在較早前就同一判決的某部分作出登記命令,則申請人在申請登記內地判決的任何其他部分時,只需把誓章送交存檔,述明任何與當前申請有關的資料,並夾附法庭先前就同一判決的不同部分作出的最後一項命令的副本。我相信建議的修訂可適當地簡化登記分期履行的內地判決的程序,並可減低當事人在有關程序中的費用支出。

  除了上述幾項較?主要的修訂之外,我亦會就一些較輕微及技術性的事宜,動議其他全體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主席女士,我想簡單回應一下剛才幾位議員的發言。剛才吳靄儀議員提到有很多人士對我們在不同的法制有所憂慮,這點我們是相當明白的。不過正如剛才吳靄儀議員提出,事實上現在內地的法院和法制都不斷在改善,雖然在時間上,我們需要給它一些空間,但這是一個事實,它是不斷改善中。我想強調一點,其實這條例草案並無在實質上改變現有法律,譬如現在未有這《安排》前,內地的判決仍然可以根據普通法的原則在香港申請執行,不過程序比較複雜。而另外一點我想提的是,其實以現在內地的法律來說,如果有關的合約有涉外因素的話,有關的合約雙方都可以選擇在內地法院以外的法院審理,此情況現在已是如此。另外我想強調,吳靄儀議員亦已提到,現在的《安排》並非自動或強制,[我]強調一點,必須是想採用此《安排》的人士要在書面上有一個選擇專審法院的協議,才能令到該《安排》在有關合約上生效,可以採用的。剛才涂謹申議員談及一些中小企可能在法律上不十分了解。首先我要強調,如果這條例草案獲得通過的話,我們會盡力去推介,就這方面向商界他們介紹清楚。我想指出,很多在內地做生意的人士,在入去做生意的時候,都會考慮到內地的法律上要求和框架,亦要作出一些商業上的部署,如對現在的安排上有一些擔心的話,他們?對可以在這方面尋求多些意見。不過我想說,正如剛才李國英議員所提及,我們希望正面一些看這條例草案,一方面希望有更多人可以選擇香港法院作為解決紛爭的法院,這亦符合我們推廣香港作為區域性紛爭解決中心的目標。現時亦有很大的需求,在香港有一個判決之後,如何更容易在內地執行,其實這個需求是相當大的。我們希望強調在這方面其實是有很大的需要,我們正積極爭取。當然在保障方面,亦要強調在條例草案中,有條文訂定在甚麼情形下,登記了的判決會作廢,剛才在議員的發言中亦有提到,我亦很認同吳靄儀議員所說,透過這《安排》或類似的安排,有助兩地在司法方面改善了解,使內地對我們普通法的原則等更加清楚,亦如剛才湯家驊議員所說,令兩方面法制的認同度彼此提高,我很相信這一類的安排是很好的途徑。我們都聽到湯家驊議員的提點,這只是一個開始,如何以此為基礎,再進一步發展是我們很重視的情況。在這個與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大家都知道這《安排》可能在執行時有問題,所以在第18條中特別註明,在《安排》執行過程中,如遇到問題或需要修改的話,最高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會協商解決,我們一定會跟進,如條例草案可以通過,在執行時有甚�泵a方需要進一步完善的話,我們必須繼續跟進。我很希望大家會正面地看待此事,希望我們有一個好的平台,進一步發展兩地在司法互助方面的情況。剛才吳靄儀議員特別強調終局判決的問題,有關的事宜已在法案委員會內詳細討論過,現時在條例草案第6條內其實已有特別的程序,做到可以符合普通法最終判決的要求的一個機制,我不在這�婺埻z,但我想舉一個例子,在這個《安排》�堶惇搊o到,其實雙方都願意靈活地採取一些步驟,在符合兩方面的法律要要求底下,去達到同一目標,這是一個很好的體驗。最後我想一談的就是,剛才湯家驊議員提及的擔憂,他在這個法案委員會中提出,會否有forum shopping,即是有關人士對於法庭的選擇上會有一些情況不合理,他特別強調會否需要有些理由,如果所選定的訴訟地和外地法院和案件本身沒有實際密切的關係,會否是一個理由,作為不承認或推翻或取消登記的一個原則,他在法案委員會上亦有提出,這方面我們已有詳細考慮,不過我想強調,如果以此作為拒?理由,是偏離了普通法的規則,亦跟第319章《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的原則有所偏離,它並沒有訂定湯家驊議員認為的理由作為拒?認同的一個原則。我們了解,就基本的原則來說,無論是根據普通法或第319 章,合約雙方可自由選擇適當的法庭去解決紛爭。如他們有合約或協議的話,該協議就構成法庭對有關事情有司法管轄權,有一個基礎。另外我想強調,如果要加這一條款,其實已超越我們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安排》�堶悸漱漁e,這是辦不到的。湯家驊議員提到的擔心,有不平等議價等問題,我亦想強調,很難透過立法去處理這問題,亦很難在這條例草案的範疇中做到,在第319章內處理相類似的內容中,在平等議價能力方面,也沒有什麼條款可以做得到。剛才我所說,大家在內地做生意的時候都會對這方面有所了解,都會對其法律框架、商業原則等[有了解],我相信他們會有適當的部署。主席女士,這些就是我想回應剛才幾位議員提出的一些看法。

  我的陳辭到此階段完畢,基於上述理由,我希望議員支持條例草案,以及我稍後動議的修正案。謝謝。

完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2時0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