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私人屋苑按居民需要提供電視節目服務或內部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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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有私人屋苑計劃安裝向各住戶播放屋苑通告和飲食娛樂等資訊的電視廣播系統,而有關系統和服務的營運開支則由電視廣告收入支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是否知悉有關當局:

(一)去年收到多少宗由上述系統的營辦商提出的豁免領取電視服務牌照的申請;

(二)決定是否批准有關申請的主要考慮因素;及

(三)會否考慮放寬有關審批準則,以利便居民透過這類系統獲得更多資訊;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根據《廣播條例》(條例)(第562章)附表3第7條,在私人屋苑範圍內透過閉路電視系統向住戶提供屋苑內部或保安資訊並不屬於條例下的「電視節目服務」,提供這類服務無須申領廣播牌照。

  然而,若該服務除了提供內部或保安資訊外亦提供其他節目或廣告,則有關服務須根據條例申領「電視節目服務」牌照。

  過去一年,廣播事務管理局秘書處(即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並沒有收到上述的牌照申請。

(二)廣播事務管理局審批牌照申請時,會根據申請機構在財政、技術、節目服務及管理方面等因素作出考慮。

(三)現時條例的發牌及豁免條文已經容許私人屋苑按居民的需要提供不同種類的電視節目服務或內部資訊。然而,我們會不時檢討條例的運作,配合社會及市民的需要。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