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七題:「累計股票期權」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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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二十三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涂謹申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多位曾與銀行訂立「累計股票期權」合約的市民向本人求助,表示有銀行職員以誤導手法推銷該等期權合約,令這些市民蒙受鉅額損失。此外,有報道指近日有銀行入稟法院,向客戶追討該等期權合約的欠款連利息。本人亦曾接獲關於認股權證(窩輪)及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訴。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過去兩年,香港金融管理局、其他政府部門、消費者委員會或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有否接獲任何關於「累計股票期權」合約、窩輪或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訴;若有,投訴的數目,以及按投訴的類別(例如推銷手法及合約條款不清晰等)列出分項數字;

(二) 鑑於現時證券行的投資產品銷售活動,須由持有證監會發出的有關牌照的人士進行,由銀行進行的該等銷售活動是否受到任何規管;

(三) 雖然本人明白政府不應干預私人合約事宜,但鑑於最近有市場人士表示,「累計股票期權」合約的設計對投資者不公平,值得政府關注,政府有否就該等合約所引起的問題進行研究,或加強教育及提醒消費者留意相關投資產品的風險;及

(四)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就「累計股票期權」合約入稟法院索償的個案數目?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由二零零六年至今,香港金融管理局(金管局)、消費者委員會(消委會)和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所接獲有關「累計股票期權」合約、認股權證或其他衍生工具的投訴數字載列於附表。

(二) 在現行法例下,金管局是銀行經營證券及期貨業務的前線監管機構,負責日常監管銀行的證券及期貨業務,及執行與證監會監管證券行的相同職能。銀行及其有關人士均須符合與證監會規管證券行相同的監管標準,以及在違規時承擔與非銀行中介人同樣的紀律處分。

  不論有關客戶屬那類投資者,銀行及證監會持牌人就所有證券及期貨產品的銷售過程,都須受《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規限。該準則規定中介人必須向客戶說明所銷售的產品及所涉風險。

(三) 「累計股票期權」和其他衍生工具一樣,是高風險的投資產品。投資者在選擇投資產品時,必定要先明白有關產品的買賣、合約條款、運作以及潛在的風險。

  在市場教育方面,政府和各金融監管機構一直十分重視保障和教育投資者的工作。事實上,消委會亦關注到一般投資者可能對股票掛u投資及相關的投資產品缺乏認識,故此於今年三月號的《選擇》月刊(三七七期)《「高息」股票掛u產品潛在高風險》一文中,詳細介紹了股票掛u投資產品的特點,並教育投資者應留意其潛在的風險。

  各金融監管機構和消委會會繼續積極推行投資者教育活動,以增進投資者對各項投資產品的了解,讓他們更深入地認識投資的利益和風險。

(四)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金管局、消委會和證監會並沒有關於「累計股票期權」合約入稟法院索償的個案數字。



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