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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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十六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4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六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31,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Ad-Magnetics Company Limited,因拖欠其四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40,651.5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三名與訟人,包括輝順〈香港〉有限公司經營的郎田日本料理黃埔店、明偉工程有限公司及智盈(香港)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5,219.14元、 5,691.79元及1,271.0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三名與訟人,包括黃正和經營的樂淘居小廚、Johnny Air Cargo (HK) Limited及劉嘉寶經營的華登洗衣,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1,787.5元、8,312.5元及720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45元、70元、56元、180元、60元及120元。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27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