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警方按劃一程序處理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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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今日(四月十六日)(在保安局局長缺席期間)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慧卿議員的提問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最近有市民告知本人,指在本年二月警方調查互聯網上流傳藝人裸照的案件期間,有警務人員把某藝人的手提電腦內的照片複製並製成光碟和儲存在快閃記憶體內,然後把光碟和記憶體在警隊內部及親屬間傳閱。就此,行政機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有否發現上述情況;若有,將如何處置有關的警務人員;若否,會否就這事進行調查;

(二)警方如何保管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證物,以及有否指派人員負責看管這些證物,防止任何人擅自接觸證物;若有,詳情為何;

(三)誰人有權接觸這些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證物,他們須否向上司匯報曾接觸證物及記錄接觸的詳情;及

(四)警方如何防止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證物所涉及的個人資料和私隱資料不會被洩漏?

答覆:

主席女士:

(一)警方至今並沒有發現主體問題所述及的情況。若有任何證據顯示有警務人員涉及不當行為或違反警隊內部指引,警方定循既定程序展開調查。

(二)至(四)警方按劃一程序處理各類型的證物(包括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證物)。警務人員在進行調查時如檢獲任何證物,須交予所屬警署內專責處理證物的人員進行記錄及封存,並妥為保管。只有獲授權人員或處理有關案件的人員方可領取證物,以便跟進調查、上庭、作鑑證測試等指定用途。領取及交還證物的原因以及負責的有關人員的詳細資料,均須予以記錄。

  督導人員會定期檢查證物,並監察專責處理證物的人員,確保證物獲妥當管理。在案件完結後,由一名總督察級的人員負責批准有關證物的歸還、銷毀或其他處置方法。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486章)就個人資料的處理和使用作出規定,以保障私隱。警方嚴格遵守有關規定。警隊現行有關處理和使用證物(包括以電子形式儲存的證物)的程序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內保障資料的規定。



2008年4月16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