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六題:動物繁殖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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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華明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書面答覆:

問題:

  本人得悉,本港有一些非法的動物繁殖場向寵物店提供動物。該等繁殖場的工作人員曾向本人表示,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的職員會定期巡視他們的繁殖場,並為場內狗隻注射疫苗。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估計現時全港共有多少個位於農地或官地的非法動物繁殖場;

(二)除了由漁護署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外,該等繁殖場還須領取哪些牌照才可轉為合法經營的繁殖場,以及位於農地的非法繁殖場是否必須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更改土地用途並獲其批准後,才會獲發該等牌照;及

(三)鑒於政府正考慮監控寵物店的動物來源,當局會否考慮仿效外地的做法,另行發出動物繁殖場牌照,以區分該等繁殖場及寵物店的牌照及有效規管該行業的運作,確保該等繁殖場的營運環境符合規格,以及不會發生虐待及遺棄動物的情況;若會考慮,落實有關措施的時間表;若不會考慮,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漁農自然護理署(漁護署)並沒有現時在本港經營的無牌動物繁殖場的統計數字。每當發現有無牌動物繁殖場時,漁護署會採取執法行動,藉以取締無牌繁殖場。二○○六年至今,漁護署共作出十七宗無牌售賣動物的檢控,其中四宗涉及無牌動物繁殖場,而已知當中兩個動物繁殖場位處於農地或官地。

  有關漁護署的職員會定期巡視無牌動物繁殖場,並為場內狗隻注射疫苗的說法並不正確。事實上,漁護署的注射隊伍到偏遠鄉村為村民飼養的狗隻注射疫苗及辦理領牌服務,為的是方便村民,讓他們不需帶同他們的狗隻離開鄉村辦理登記和領牌手續。這項服務與動物繁殖場無關。

(二)及(三)現時所有動物售賣商,包括動物繁殖場及寵物店,必須領有由漁護署簽發的動物售賣商牌照,並嚴格遵守署方根據《公眾壎矷]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規例》所訂立的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

  實際上,漁護署已經在動物售賣商牌照下,區分了寵物店及動物繁殖場,並就它們特有的情況,透過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作出適當及不同的規管,維護公眾壎糽M動物福利。

  漁護署亦計劃在本年中,修訂發牌條件,規定動物售賣商只可以售賣來自認可來源(包括來自合法進口或源自其他持牌動物售賣商)的狗隻。這有助加強規管狗隻來源,並減少無牌動物繁殖場出現的機會。

  有意向漁護署申請動物售賣商牌照的動物繁殖場,需要符合分區計劃大綱圖的規定。根據分區計劃大綱圖,動物繁殖場屬於「動物寄養所」用途。如果動物繁殖場希望在位於分區計劃大綱圖中劃為「農業」地帶的地方,使用土地作「動物寄養所」用途,需要按《城市規劃條例》第16條向城市規劃委員會申請規劃許可。申請人需確保自己符合有關的要求。如有需要,漁護署樂意協助申請人聯絡規劃署和地政總署辦理規劃申請。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2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