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五題:公開資料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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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余若薇議員的提問和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林瑞麟的書面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去年,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向政府索取資料的個案數目,並按個案的結果(即政府按申請人要求提供所有資料、只提供部分資料或拒絕提供任何資料)列出分項數字;就有提供資料的個案,由索取資料的日期起計至提供資料的日期止,平均需時多久,以及政府就其他個案只提供部分資料或拒?提供任何資料的原因;及

(二) 是否知悉過去三年,申訴專員公署處理有關上述守則的投訴數目,當中每宗投訴的內容摘要和結果,以及有關個案投訴不成立的原因?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於二○○七年,政府共收到二千五百三十七宗根據《公開資料守則》(《守則》)提出的索取資料要求,其中二千二百三十五宗(百分之八十八)獲提供資料(當中獲提供全部所需資料佔二千二百○二宗,而部分資料佔三十三宗);四十七宗要求(百分之二)被拒,一百○五宗要求(百分之四)其後被申請人撤回;另有八十六宗要求(百分之三)所涉及的資料,並非由相關的決策局/部門持有。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有六十四宗要求正由決策局/部門處理。提供所需資料平均需時九日。

  根據《守則》第二部,政府決策局及部門可以拒絕披露十六種類別的資料(見附表I)。至於只獲提供部分資料的三十三宗個案,以及被拒絕提供資料的四十七宗個案,有關原因載於附表II。

(二) 於二○○五年至二○○七年,申訴專員公署共接獲二十三宗與《守則》有關的投訴。在這二十三宗個案中:

(i) 一宗個案投訴成立;

(ii) 申訴專員就十二宗個案向投訴人提供協助/作出澄清;

(iii) 在考慮個案情況後(包括是否有足夠的表面證據顯示有關當局行政失當),申訴專員決定不就四宗個案進行調查;

(iv) 一宗個案被投訴人撤回;以及

(v) 截至二○○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尚有五宗個案仍在調查中。

  申訴專員並沒有向我們提供有關個案詳情。根據《申訴專員條例》(第397章)第15條,專員須將由任何調查或向專員作出的申訴所引起的一切事項保密。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5時09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