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八題:付款及會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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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四月九日)在立法會會議上黃定光議員的提問和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陳家強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上月壎芵p一名高級文書主任因持續三年藉偽造帳目虧空公帑逾一千三百萬元而被定罪。審理該案件的區域法院法官批評該部門的內部審核制度兒戲,以致被告有機可乘。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壎芵p有否在發生是次事件後制訂更嚴謹的開支審核程序;若有,有關的詳情;若否,原因為何; 

(二)目前各部門的開支審核程序的詳情;及

(三)會否對各部門採用的開支審核程序進行全面的檢討;若會,會如何進行檢討;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盜用公款一事被揭發後,壎芵p已即時採取行動,改善付款及會計程序。

  壎芵p已提醒財務部全體人員,在處理付款時,必須嚴格遵從政府的規例和指令。具體而言,所有處理付款的人員,必須確保所有付款申請均具備充分的證明文件,並已適當地加以核證及正確地入帳。為此,壎芵p已發出一份關於審核付款的詳盡清單,在處理核准付款憑單的有關事宜上,為員工提供實務的協助。壎芵p亦已發出通告,載列掌管預算人員及負責人員在安排付款時應注意的要點。

  壎芵p亦實施進一步措施,在付款後,由掌管預算人員審核經抽樣指定並已記入其撥款中的付款項目。此外,內部審計組會修訂工作計劃,就付款憑單及有關程序進行更多審查工作,以確保預期的監察與制衡功能得以發揮。

(二)政府有既定的常務規例和指令,適用於各部門,訂明公職人員在處理付款予貨品和服務供應商的事宜時須承擔的責任和依循的程序。具體而言,付款須有發票和訂單證明,並由使用者核證所購貨品已經收妥和所要求服務已經提供。付款憑單其後須分別由另外兩名人員核准;第一層憑單核准人員須核對付款憑單,以及相關的發票、訂單和核證,確保準確無誤;第二層憑單核准人員須確信付款憑單已經由第一層憑單核准人員妥為核對,以及付款具有相關文件證明。此外,因應個別付款憑單所載的付款額,憑單核准人員須由指定職級的人員擔任。上述規例和指令就付款程序施加了內部監控和職責劃分。


(三)上文第(二)部分所述的常務規例和指令適用於所有政府部門。衛生署發生上述事件後,庫務署已檢討過衛生署所採取的程序,以及相關的常務規例和指令,並認為如妥為遵行,該等程序配合有關規例和指令,已能提供足夠的內部監控和適當的職責劃分,確保正確妥當地支付所有款項。為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庫務署已採取以下行動:

(a)於二零零七年七月發出通告,提醒各部門在處理付款事宜時,須嚴格遵守相關的規例和指令;

(b)舉行簡介會,向各部門的財政主管講解上述通告及可實施哪些有助監察和制衡的常見做法;

(c)與各部門的內部審查小組舉行有關如何進行審查工作和採取程序偵察違規情況的經驗交流會;

(d)由二零零七年八月三十日起,在每日開支報表中加入開支帳目代碼,方便各部門與掌管其預算的人員核對所有作出的付款,以杜絕違規情況;以及

(e)增加庫務署視察小組探訪部門的次數,查閱付款記錄和證明文件,確保部門遵守有關付款事宜的規例和指令。



2008年4月9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16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