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二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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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四月二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一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20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陳六記海鮮飯店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二十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02,801.74元。
此外,昨日(四月一日) 區域法院向一名僱主頒布判令,與訟人泰昌服裝校服有限公司,因拖欠其五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98,425.92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完
2008年4月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7時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