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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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三十一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三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供款共約1,17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11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六名僱主追討約港幣55,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三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義合工程有限公司、恆信廣告製品有限公司及羅國良前經營金福工程公司,因分別拖欠其489名、23名及22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451,850.65元、376,972.18元及347,727.23元。

  此外,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六名與訟人,包括俊海企業有限公司經營的新四海食品公司、唐耀明經營啟光建築公司、東方魅力管理有限公司、馮志明經營的Uni-Fashions Company、小南灣越南餐廳有限公司及許育湘經營的床褥直銷店,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29,910.88元、16,117.5元、4,200元、3,254.17元、1,363元及415.4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分別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86元、160元、156元、100元、76元及130元。



2008年3月31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8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