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

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3月13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60,000元。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海達飲食控股有限公司,因拖欠其40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63,018.06元。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港幣930元。




2008年3月13日(星期四)
香港時間16時5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