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教育局局長就修訂《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上訴)規則》動議辯論的發言全文
******************************

  以下為教育局局長孫明揚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修訂《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上訴)規則》發言全文:

主席:

  我動議通過載於議程上的議案,修訂《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上訴)規則》。

  立法會於二零零七年五月通過《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條例草案》,為推行資歷架構提供所需要的法律架構。根據有關條例,培訓機構或評估機構可就有關評審考核的決定或將資歷記入資歷名冊的決定提出上訴。此外,條例亦有設立規則的委員會,就申請及處理有關上訴的程序訂立規則。

  規則委員會於本年二月二十日向立法會提交了《學術及職業資歷評審(上訴)規則》。立法會法律顧問在審閱有關規則後,建議修訂若干條文的草擬模式,使其用詞與主體法例及現行法例達到一致。規則委員會在研究法律顧問的建議後,亦贊同有關修訂。

  首先,為了令公眾更了解《上訴規則》的適用範圍,我們建議在規則第2條加入主體法例第9條就「上訴」及「上訴人」所訂的定義。

  此外,在《上訴規則》第3條(b)的中文文本中,我們建議將英文「fully and fairly」一詞譯作「全面而中肯地」,以其與現時法例的用詞一致。

  我們亦建議修訂第4條(1),使其用詞與第5條相類似。裁判官可以因應申請容許上訴人在較長期間內,送達《上訴規則》所要求的文件。

  另一方面,為了使第11條的用詞與主體法例第14(1)(b)及(c)條的用詞一致,我們建議修訂該條文,以規定任何須為上訴的目的而送達或提交的文件、陳述、陳述書、通知、通知書或物品,可藉面交或郵遞方式送達或提交。

  主席,以上的技術性修訂可以令《上訴規則》的條文更加清晰,希望議員支持這項修訂議案。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20時3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