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五題:委聘顧問公司協助醫療改革公眾諮詢宣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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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何俊仁議員的提問和食物及壎竻膚蔽攭P一嶽的答覆:

  《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280條訂明,部門採購價值5萬元以上但不超逾130萬元的顧問及其他服務時,須取得至少5名承辦商的報價單。據報,政府最近在只接獲1間公司提交報價單的情況下,委聘了該公司就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有關工作提供顧問服務。合約價值約為120萬元,而該公司是由上任政務司司長的新聞秘書開設的。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在政府過往的顧問服務採購活動中,上述事件中只邀請1名承辦商提交報價單的理據同樣適用的個案是不是很罕有;

(二)  過去3年,政府曾多少次在未取得至少5份報價單的情況下,委聘承辦商提供合約價值5萬元以上但不超逾130萬元的顧問服務,並列出每宗個案所涉及的政策範圍、合約價值及沒有取得5份報價單便批出合約的理據;及

(三)  有沒有檢討在只得1份報價單的情況下便委聘該顧問公司是否合乎公平原則,以及會不會使市民覺得政府用人唯親及向已離任的主要官員或其下屬輸送利益;如果有檢討,結果是甚麼?

主席女士:

  首先我希望清楚說明政府的《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280條的規定是甚麼,以及為甚麼本局在委聘顧問公司協助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訊息傳遞和宣傳工作的過程是完全符合規定。

  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指出,《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第280條規定,決策局和部門採購價值5萬元以上但不超逾130萬元的服務時,須邀請至少5名承辦商提交書面報價單。如果決策局和部門由於市場供應所限或其他充分理由無法獲得最低規定數目的報價或邀請少於最低規定的報價單數目,他們在邀請承辦商報價前,須先經由1名獲授權人員批准,然後在取得報價後,再由另1位獲授權人員批核才可採納報價。此舉旨在確保負責挑選承辦商及╱或批准向承辦商問價的人員,不會同時是在該次採購工作中批准接納承辦商出價的人員。

  醫療改革是一個複雜及影響深遠的課題,市民必須對課題有深入認識,社會才能展開理性的討論、凝聚共識。委聘顧問公司有助政府策劃公眾諮詢的訊息傳遞及宣傳工作,對加深市民對課題的認識、鼓勵公眾理性討論及促進社會凝聚共識起積極作用。

  由於工作複雜,顧問公司必須先了解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策略和內容,方能提交計劃書及報價。與此同時,我們需確保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在未公布前得以保密,而顧問服務亦需於極短的時間內展開及完成。在這些考慮和限制下,我們決定採用單一報價形式,邀請及委聘服務商提供顧問服務,並由獲授權人員所批准。

  局方於委聘顧問公司前,先於2007年12月向該公司介紹公眾諮詢文件的內容及背後的理念,並向該公司開列我們的要求,包括能在短期內提交計劃書。於同月稍後時間我們收到該公司提交的計劃書。局方的另一位獲授權人員於審閱計劃書後,認為該公司的計劃書及報價符合局方要求,遂於本年1月批核接納計劃書並聘請該公司為服務商。

  就何議員的提問,我回覆如下:

(一)及(二)  根據現行的採購程序,管制人員可按照《物料供應及採購規例》自行委聘顧問公司進行價值不超逾130萬元的顧問服務,以及記錄有關的採購資料。因此,財經事務及庫務局表示,他們手頭上並無各管制人員自行委聘顧問公司的次數和詳細的資料。

(三)  我們採購顧問服務時,無論準備邀請多少名服務提供者報價,最重要的考慮是擬邀報價的服務提供者的能力、服務質素、經驗等因素。在取得服務提供者的報價及計劃書後,我們會考慮計劃書的內容以及服務提供者的報價是否符合服務要求。這次我們就醫療改革公眾諮詢的訊息傳遞和宣傳工作委聘顧問公司,所採取的準則亦是一樣。因此,符合公平原則,並無何俊仁議員所指的「用人唯親」及「輸送利益」的情況出現。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