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題:租者置其屋計劃屋h的結構安全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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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立法會會議上王國興議員的提問和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的口頭回覆:

問題:

  早前,本人接獲香港房屋委員會(下稱「房委會」)租者置其屋計劃(下稱「租置計劃」)單位業主的投訴,指房委會為他們的單位提供的7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即將屆滿,但他們屋h內的樓宇仍然有鋼筋外露及污水渠滲漏的問題。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作為租置計劃屋h的主要業主,房委會會不會在上述保證期屆滿前,主動檢查有關樓宇,以及為有需要的樓宇進行維修;如果不會,原因是甚麼;

(二) 鑑於房屋署曾向本人表示,租置計劃屋h業主立案法團的管理委員會(下稱「法團管委會」)內的房委會代表「會盡量鼓勵各業主以屋h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以保障所有業主的利益」,該等代表的具體角色是甚麼(當中是不是包括代表租戶和不是法團管委會委員的其他法團成員在法團會議上提議為有關樓宇進行結構維修,以及嚴密監管有關修葺工程的質素及維修成效);及

(三) 過去10年,房委會在上述保證期內,曾就哪些項目為租置計劃屋h進行大型或全h性的維修工程、受惠戶數及決定進行該等工程的準則?


答覆:

主席女士:

  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向各租者置其屋計劃下出售的屋h(租置計劃屋h)提供七年結構安全保證。在保證期內,房委會負責所有與結構構件,如支柱、橫樑、牆壁及地台等有關的結構修葺及維修工程,包括混凝土剝落及裂縫修葺的工程,以確保樓宇整體結構完整。在保證期內,租置計劃屋h的業主須負責h?非結構性的維修。房委會在出售租置計劃屋h單位時,已一次過將一筆數額相等於每個住宅單位一萬四千元的款項,注入各租置計劃屋h的維修基金內,以應付屋h售後的維修工程開支,例如在大廈走廊、天台和外牆等公共地方進行的維修及更換水管工程等。

  我就問題的三個部分答覆如下。

(一) 房委會在所有租置計劃屋h出售前,已進行全面的勘察,並完成所需的結構及非結構修葺工程,包括混凝土剝落及窗戶滲水的維修及維修升降機等,並邀請居民填報單位的損壞項目,以便維修妥當後才出售。因此,各租置計劃屋h均在良好狀況下發售。一般來?,這些屋h在短期?不會有大規模結構維修的需要。

  租置計劃屋h與其他私人物業一樣,由業主立案法團負責管理,並聘用管理公司處理日常的管理工作。個別屋h是否進行結構勘察,須視乎實際需要,由業主立案法團決定。管理公司有責任監察樓宇(特別是公共地方)的整體狀況,並適時向業主立案法團反映,建議所需的結構勘察及維修。房委會會與其他業主,藉業主立案法團的工作及定期舉行的法團管理委員會(管委會)會議,督促及監察管理公司的工作,在有需要時評估進行結構勘察及維修的需要,以確保樓宇整體狀況良好。

  此外,房委會作為租置計劃屋h的主要業主,會透過全方位維修計劃下的主動勘察、租戶申報單位內的損壞及日常的視察,監察尚未出售單位及樓宇公共地方的結構狀況,並作出適當的跟進。其他個別業主在七年結構安全保證期內,如發現任何懷疑與樓宇結構有關的問題,亦可透過管理公司通知房屋署,以便作出跟進及維修。房委會代表亦會透過參與日常業主立案法團及管委會會議,提醒各業主在保證期屆滿前,申報有關的維修項目。

(二) 房委會會以尚未出售單位之業主的身份,委派代表擔任法團管委會的委員,出席管委會會議及業主大會,與其他業主共同參與管理屋h的事務,包括進行所需的維修、監管維修工程承建商的質素及維修成效等,並於有需要時行使投票權,例如在委任一些重要工程的承辦商等事情上。房委會代表參與業主立案法團的工作,會以屋h的整體利益為依歸,並會運用房委會在屋h管理工作方面的經驗,向業主立案法團提供意見。房委會亦會聽取租戶對屋h管理的意見,適當地向業主立案法團反映,並會鼓勵法團及管理公司與租戶保持溝通。

(三) 如上文所述的準則,在保證期內,房委會會負責任何與結構構件有關的結構修葺及維修工程。截止二零零八年一月,房委會在七年樓宇結構安全保證的計劃下,已完成約6500多宗維修,當中包括在單位內及公眾地方的維修,以修葺混凝土剝落及牆身裂縫為主。由於房委會在出售租置計劃屋h前,已進行全面的結構勘察及修葺工程,各屋h結構狀況良好,因此過去十年,各租置計劃屋h均無需進行全h性的大型結構維修工程。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2時42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