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一題:管理和管制公務員逾時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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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十二日)在立法會會議上,李柱銘議員的提問及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俞宗怡就管理和管制公務員逾時工作的口頭答覆:

問題:

  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過去五年,每個政府部門的逾時工作津貼支出;

(二)過去五年,有沒有發現濫用逾時工作津貼的個案,以及怎樣確保各政府部門及資助機構善用該津貼;及

(三)當局會不會考慮設立機制,將每年用以支付逾時工作津貼的撥款餘額撥回政府庫房?

答覆:

主席女士:

  政府各局和部門(以下簡稱部門)在管理和管制公務員逾時工作方面,受相關的《公務員事務規例》、公務員事務局通告或通函規管。部門首長有責任釐定所需的人手數目,以便有效率和妥善地提供部門的服務。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部門首長有責任確保在不影響運作需要的原則下,將逾時工作減至最少,並且保證逾時工作受到嚴格管制及適當監察。

  在資助機構方面,釐定員工薪酬和是否提供逾時工作津貼,基本上是這些機構與屬下員工作為僱主僱員之間的事。正如薪酬待遇的其他組成部分,個別資助機構可自行決定是否與員工協議逾時工作應否有補償,以及如有補償,則以甚麼方式補償。政府沒有強制資助機構在管理和管制員工逾時工作方面跟隨公務員的做法。儘管如此,管制人員有責任確保其管制的款項(包括撥予轄下資助機構的資助金)用得其所。鑑於資助機構的性質種類繁多,管制人員可以酌情決定應採取甚麼財務管理及監察制度,監督資助機構使用公帑的情況。政府對資助機構採用的監察制度在設計和具體安排上雖然各有不同,但目前的重點已由控制詳細分項開支,轉為以成效為本。這樣既可以盡量保持資助機構在運作和運用撥款方面的靈活性,又可以確保撥給資助機構的公帑用得其所。根據現行資助政策,大部分資助機構都可以把財政年度結束時未用的撥款,積存在儲備中,直至達到指定限額為止。

  現就有關政府各部門逾時工作津貼的問題答覆如下:

(一)二○○三/○四年度至二○○七/○八年度,各部門公務員逾時工作津貼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支出,表列於附件。

(二)根據各部門提供的資料,在二○○三/○四年度至二○○七/○八年度,只有零星濫用逾時工作津貼的個案。

  為確保公務員的逾時工作獲得妥善管理和管制,以及有關津貼用得其所,我們已公布下列管理逾時工作的一般規則:

(i)逾時工作只應在無可避免的情況下進行,即有關職責是必須執行的;有關職責必須在當時執行,不可押後;有關職責不可以由另一名無須以逾時工作形式進行的人員執行;

(ii)除不可預知的特殊情況外,逾時工作必須事先獲得部門首長或一名由部門首長親自委派負責此事,而本身並無資格領取逾時工作津貼/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人員批准;

(iii)為免個別人員經常逾時工作或積存大量未補償的逾時工作時數,部門首長應為人員設定每月的逾時工作時數上限,以及在任何時間內積存的未補償逾時工作時數上限。根據一般指引,每名人員每月的逾時工作時數不應超過六十小時,而每名人員所積存的未補償逾時工作時數,則不應超過一百八十小時;

(iv)當局必須基於特殊或緊急理由,才可要求有關人員逾時工作超出設定上限。這些個案必須由部門的首長級人員批准;

(v)逾時工作通常應以補假作償,按一比一的方式計算;是否批准補假,須視乎公務需要而定。如部門無法或不大可能安排人員在逾時工作後一個月內放取補假,則可分別向合資格的人員發放逾時工作津貼或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

(vi)部門首長應採用合適管制逾時工作的措施,當中包括採用劃一的逾時工作申請表,以列明逾時工作的目的和工作地點、參與工作人員的人數和職級、預計所需的逾時工作時數等;並保存完備的記錄,記下每次逾時工作的地點、實際執行的職務、員工開始和結束逾時工作的時間,以及上級巡視的記錄等;

(vii)部門首長有責任確保已訂有足夠程序,管理逾時工作和批准補假或發放逾時工作補償;

(viii)部門首長應至少每年檢討轄下部門逾時工作情況一次,並在有需要時採取糾正措施。

  在上述逾時工作管理架構下,部門致力減少不必要的逾時工作、盡可能妥善計劃無可避免的逾時工作、為逾時工作的員工作出適當的補償,並確保逾時工作津貼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發放符合既定的規例。

(三)根據現行財政安排,任何預算案內的撥款(包括逾時工作津貼及紀律部隊逾時工作津貼的預留撥款)如有未用餘額,則會在財政年度結束時悉數撥回政府庫房。



2008年3月12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1時58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