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名僱主被追討強積金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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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稿代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發出: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積金局)今日(三月十日)於區域法院獲得判令,1名被告僱主被判須支付拖欠其員工的強積金欠款約130,000元。另外,積金局代表代37名僱員入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6名僱主追討約港幣120,000元的強積金欠款。

  區域法院今日向1名僱主頒佈判令,與訟人浩航建設有限公司,因拖欠其8名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被判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132,234.21元。

  在今日審裁處的聆訊中,4名與訟人,包括泰乾工程有限公司、�應q香港發展有限公司經營的萬濠海鮮酒家、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及潤�壑u程有限公司,均同意僱員申索的金額。審裁官下令各與訟人須分別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1,594.62元、19,715.41元、17,641.78元及10,554.43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另外2名與訟人,包括樂苗國際幼稚園及逸健有限公司,均沒有出庭應訊。在缺席聆訊下,審裁官判積金局申索得直,與訟人須向積金局支付港幣36,963.89元及2,421.22元。有關款項包括與訟人拖欠僱員的強積金供款,以及根據強積金條例計算的附加費。

  積金局在收到欠款後,會盡快把款項撥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區域法院及審裁官下令與訟人支付處理入稟個案的費用,區域法院案件為港幣930元、審裁處案件則分別為港幣176元、120元、135元、100元、310元及136元。

  較早前,泰乾工程有限公司及金海工程有限公司在觀塘裁判法院,分別承認8項沒有在指定限期內為其僱員向註冊計劃的核准受託人作出強積金供款,及1項沒有為其僱員按法例規定加入強積金計劃的控罪,分別被罰款24,000元及10,000元。

完

2008年3月10日(星期一)
香港時間17時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