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二十題:駕駛者使用雷達偵測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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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是運輸及房屋局局長鄭汝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就劉江華議員的提問所作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某些市面有售的雷達偵測器聲稱能偵測到警方偵測車速的雷射槍和攝影機的存在,亦能探測到衝紅燈攝影機的位置。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有否測試該類儀器的聲稱是否屬實;

(二) 有否調查駕駛者使用該類儀器近年是否有上升趨勢;及

(三) 目前有否法例規管出售和在汽車上裝置該類儀器,以及會否加強規管;若會,詳情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一) 警方曾就市面出售的雷達或雷射訊號接收儀器作測試,發現有些儀器確實可以接收警方用作偵察車輛速度的雷達或雷射偵速儀器的訊號,並發出聲響以提示駕駛者,但測試發現個別儀器的性能不一。有些接收訊號時較為敏感,在距離警方偵速地點較遠的位置已發出提示聲響;有些接收到其他訊號時,也會發出提示聲響;而有些則在警方的偵速儀器已啟動後,才接收到訊號及發出提示聲響。至於衝紅燈攝影機,由於它們並非利用雷達或雷射訊號來偵察車輛,因此,這些接收儀器不能偵察到衝紅燈攝影機的運作。

(二) 警方留意到這些雷達或雷射訊號接收儀器並沒有被駕駛者廣泛使用,因此我們沒有就駕駛者使用這些儀器的情況作出調查。

(三) 現時市面上出售的雷達或雷射訊號接收儀器是一種無線電定位接收機。根據《電訊條例》(第106章)及《電訊(無線電接收機)(豁免領牌)令》(第106P章),任何人使用該等無線電定位接收機,並不需要領取電訊牌照。管有、使用或出售符合豁免令規格的雷達或雷射訊號接收機,並不觸犯《電訊條例》。

  不少偵速儀器都是放在一些發生較多與超速或衝燈有關的交通意外的地點,警方進行偵速行動的主要目的,除了使違例超速的司機受到懲處之外,也希望提醒駕駛者及增加阻嚇作用,使駕駛者駕駛時遵守安全規則,加強道路安全。現時駕駛人仕可在警務處的網頁內得悉固定擺放的偵速攝影機及衝紅燈攝影機的位置,目的是提醒司機需要安全駕駛。

  我們必須指出,駕駛者使用雷達或雷射訊號接收儀器也未必能逃避警方的偵速行動,時刻遵守道路交通規例對保障道路安全至為重要。

  警方會繼續留意駕駛者使用雷達或雷射訊號接收儀器的情況,有需要時會聯同電訊管理局研究是否把這些儀器納入監管。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6時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