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十四題:電子玩具產品評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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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為今日(三月五日)在立法會會議上劉江華議員的提問和商務及經濟發展局局長馬時亨的書面答覆:

問題:

  據報,有些國家對電子玩具產品實施評級制度,生產商會把產品按內容評級,並在產品上加上級別標籤,以顯示該產品適合哪個年齡組別的人士。然而,香港現時並沒有實施相若的制度。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會否要求銷售商在引進外國電子玩具產品時,保留產品上的評級標籤,並協助他們加上標籤的中文註釋;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及

(二)會否參考外國的經驗,制訂適合香港情況的電子玩具產品評級制度;若會,詳情為何;若否,原因為何?

答覆:

主席女士:

  《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390章)(《條例》)適用於所有在香港發布的物品,包括透過電腦或電視使用的電子遊戲產品,又稱「電玩產品」,根據《條例》的定義,淫褻及不雅是暴力、腐化及可厭。如果電玩產品被淫褻物品審裁處(審裁處)評定為第II類(不雅),就不得向18歲以下人士發布。而發布有關物品予18歲或以上人士就必須符合《條例》規定,以封套把物品密封,並在封面及封底印上法定的警告字句。至於被評定為第III類(淫褻)的電玩產品,《條例》是完全禁止發布的。除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可將懷疑違例的電玩產品呈交審裁處評定類別外,銷售商亦可自行將產品送交審裁處評定類別,確保產品可以依法發布出售。

  我現在回答劉議員的問題:

(一)電玩產品所提供的評級標籤,均屬自願性質,並非由法例規定。雖然香港現時沒有法例規定電玩產品銷售商必須提供這些標籤,但根據我們觀察所得,大部分入口以及一些本港製造出口的電玩產品,在本港銷售時均有保留或附上上述的標籤。本港業界亦計劃將市面上受歡迎電玩產品和評級上網,讓市民參考。

(二)由於已有《條例》規管,政府現時並無計劃另訂一套電玩產品評級制度。政府會與業界保持聯繫,加強《條例》的宣傳及公眾教育工作。



2008年3月5日(星期三)
香港時間14時38分